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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财政“以奖代补”建立治理城乡生活垃圾新模式

  来源:黄石市城管委     时间:2015-02-02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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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健全环卫保洁制度。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落实乡镇专责人员,每条自然村配备村专门保洁员,确保农村路边、河边、池塘边(三边)以及村庄公共区域无积存垃圾、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村道干净,村容整洁。完善“一镇一站”(垃圾转运站)和“一村一点”(垃圾收集点)设施建设。落实“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收集点垃圾日产日清,村集中清运垃圾到镇垃圾中转站,镇垃圾转运到马山垃圾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鹤山市范围内所有自然村的垃圾收集、保洁全覆盖,保障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2、以奖代补治理城乡生活垃圾:对实行农村保洁员制度的自然村进行奖励。各自然村配备保洁员或委托承包服务,每自然村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或按一名保洁员的经费配备对外承包。财政计划安排奖励金374.04万元对实行农村保洁制度的自然村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自然村每月300元。对实行“户收集、村集中”收运垃圾的镇进行奖励。根据该市各建制镇农村户籍人口,按每人每年5元下拨至各建制镇,专门用于奖励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计划安排奖励金共131.079万元。
  3、建立奖励资金考核和监督机制:建立奖励资金的考核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其中,资料检查包括卫生保洁制度建立、监督检查登记情况、保洁人员资料档案、垃圾清运清扫协议等;而现场检查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随机抽查与集中督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各镇(街)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考评。考评结果提交市委、市政府,作为对各镇(街)落实科学发展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指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完成情况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作为奖励依据,对当年全部完成考核任务的,按本方案标准给予奖励;对未全部完成考核当年任务的,按其完成进度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