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提升临街立面景观形象,以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第十五届省运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黄石城市整理工程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黄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黄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自2018年5月份起,对我市颐阳路、广州路等路段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内容:凡在颐阳路、广州路等路段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板)、灯箱、布幅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以及其他形式利用户外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的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
二、整治的要求:所有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设置手续齐全,须经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批准;所有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应按照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要求设置规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门店招牌设置必须做到一店一招牌,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整改,对在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未整改的,一律依法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立柱广告、楼体广告、指示牌、电子屏、灯箱、布幅等形式的户外广告;
(二)未按审批要求设置和超过审批时限的户外广告;
(三)利用公共设施及场地、桥梁等各类建(构)筑物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陈旧破损、框架裸露、制作档次低劣及临街门店一店多牌等影响市容和建筑物外观形象的广告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广告;
(五)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户外广告。
四、对以暴力手段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