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提高我市获得用气、用热相关手续的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燃气、热力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委在充分调研论证后,借鉴省内相关城市先进经验和做法,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燃气、热力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8日前反馈至市城管委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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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燃气、热力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燃气、热力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各燃气、热力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提高我市获得用气、用热相关手续的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燃气、热力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燃气、热力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热力工程分为用气工程、气源工程和用热工程、热源工程。用气、用热工程指用户作为建设方,在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含用气、用热场所)的燃气、热力设施和用气、用热设备等建设工程;气源、热源工程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作为建设方,在供气、供热范围内的市政燃气、热力设施和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热力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用气、用热工程由用户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燃气、热力工程设计标准、施工规范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公布的条件和要求,依法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签订代建合同,委托其代为建设的方式实施。
三、由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布用户用气、用热报装条件和用气、用热工程采用的设施设备及管材等适应后期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用气、用热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并为所有用户提供无差别的用气、用热服务和免费咨询。
四、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受理用户用气、用热报装申请后,必须与用户签订用气、用热合同,双方确认交气、供热地址和时间,明确用气、用热工程投用后的运营维护管理责任。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在合同确定的交气、供热时间前完成相应的气源、热源工程建设,确保具备接驳通气、供热能力。
五、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燃气、热力工程,实行告知承诺登记制,在开工建设前由建设方向市燃气热力管理部门提交《燃气、热力工程施工告知承诺单》进行登记后,可以不申请办理燃气、热力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燃气、热力工程施工许可。未提交《燃气、热力项目施工告知承诺单》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如有违反,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同时处以罚款。
六、用户用气、用热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将设计文件报相关的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公布的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核实,相关的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对用户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出具核实意见,核实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用户用气、用热工程要严格依据公布的技术要求和核实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七、燃气、热力工程完工后,建设方必须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的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等单位按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由该建设方报市燃气热力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