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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城管委       时间:2015-11-1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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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黄石市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3日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局聘用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局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聘用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由市城市管理局聘用,协助城管人员从事执法、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纳入城管队伍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局聘用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执法权);

(四)协助开展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在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局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明确了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聘用人员(含返聘人员)。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用人申请,政工科审核,提交局党组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市定人员控制基数提出用人申请及计划,明确聘用理由、聘用人数、工作岗位及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二)审定。局政工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计划,结合局核定的各单位聘用人员控制基数,按照单位缺员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审定用人单位招聘岗位及人数。

(三)招聘。招聘工作由局政工科牵头组织,用人单位配合。采取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数量、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择优确定招聘入围人员,提交局党组研究审定后,办理试用手续。

(四)正式聘用。受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试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用人单位才可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将聘用合同报局政工科备案。任何单位或部门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聘用人员,否则将追究聘用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所聘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学历、年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所需的资格条件;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罚等行为的。

复员退伍军人、公安警官学院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三章聘用合同订立、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定岗、定员、定责。力求精简高效,严禁“因人设岗”。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5年,首聘人员试用期可视情确定3-6个月的试用期。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再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续聘。确因工作需要需续签合同,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方可办理续聘手续。如用人单位不再有用工需求时,应终止劳动合同,相关单位要做好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并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不续聘的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期间发现有隐瞒病史无法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市城管局或日常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严重影响城管形象、声誉的;

(六)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七)有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八)粗暴对待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十一)一个月内旷工累计3天(含3天)以上或季度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的;

(十二)擅自在互联网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

(十三)违反市城管局和用人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聘用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酌情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要建立聘用人员考评制度,每月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根据《局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建立聘用人员考勤、遵规守纪、考核、绩效等相关资料档案,随时掌握聘用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具体考核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作为考评工资发放依据,报政工科审核、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后再按本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局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须穿着统一的标志服装才可上岗,标志服装的式样由市城市管理局按上级统一规定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辞职或者被解聘、辞退后,由用人单位收回该协管员的工作证件、服装及标识。

第十六条返聘人员,从严控制,不搞照顾性返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实行工资包干,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具体管理,对退休年龄偏大没有岗位需求的要及时清退。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能力强,并被省、市、局评为先进或近三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作为在局范围内推荐“城管标兵”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局核定基数控制聘用人员数,要从严把关,合理调配,压缩开支,工作任务不饱满的,不能胜任本工作岗位的,要及时清退并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聘用人员管理档案,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完善和管理。归入聘用人员档案的材料包括《聘用人员报名表》、政审材料、体检表、劳动合同、学历材料、社会保险审批表、年度考核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聘用人员数和工作量,按需设置班组长和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并享受岗位津贴(在编在岗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核定班组长和特技岗位如下(含在编在岗人员):机动大队核定班组长3名;渣土处核定班组长3名;固废管理处核定班组长1名、特技岗位1名;数字城管核定值班长和片长共8名;收费中心核定班组长1名;考评督查科核定班组长1名;广告科核定班组长1名。以后班组长职数如需变动,必须通过局党组审定。

聘用人员受聘期间可享受本单位正式职工相关政治生活待遇,党、团员可以参加本单位支部组织生活,可以参加本单位职工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享受以下工资福利待遇:

(一)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考评工资、工龄工资、学历补贴和交通通信补贴五部分组成。特技岗位、班组长和片长设定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局党组核定。

1、基本工资分为三类:

外勤类:从事协助执法管理、广告整治、垃圾场管理工作的岗位、局机关专职司机,工资标准1428元/月。

管理类:从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数字城管巡查、市容督检、网络维护和信息管理、内务管理、后勤管理的岗位,工资标准1326元/月。

返聘类:返聘人员工资实行1600元/月包干。

聘用人员的月基本工资标准调整,由局政工科、计财科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财力状况,提出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对聘用人员的月基本工资标准作适当调整。

2、工龄工资:聘用人员进入城管部门工作的工龄工资每满一年增加50元,工龄工资15年封顶。

3、考评工资:按照《市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4、学历补贴:凡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含非全日制),大专学历的聘用人员每月增加100元,本科学历的聘用人员每月增加200元,研究生学历的聘用人员每月增加300元。

5、交通通信补贴: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发放;外勤每人每月按80元标准发放。

6、高温津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后执行。

(二)聘用人员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由聘用人员自行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每年黄石市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缴费基数调整并缴纳。

(三)返聘人员不享受各项保险和考评工资。

(四)原局聘协管员比照正式队员待遇的人员仍保留原待遇。

岗位津贴标准:

(一)班组长、片长:100元/月。

(二)特殊专业技术岗位:200元/月。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以请病(事)假,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考评工资(不包括住院);其它相关规定参照黄城管〔2014〕1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值班加班补助,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加班的,必须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值班或加班(含夜班)补助据实计算,两项每月共计不突破200元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市城管局关于城管队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局聘用人员每月的工资发放,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政工科报审,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审核,未经审核的聘用人员工资,计划财务科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因物价调整、政策调整需要提高的,应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各用人单位(部门)是聘用人员教育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履行对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聘用人员聘用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细则。

第二十九条此前市城管部门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