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为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经研究决定,市城管委拟于7月下旬在黄石举行立法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1.对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建设方面有何建议;
2.对相关部门的管理有何建议;
3.对《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征求意见稿)》有无修改意见;
4.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陈述人是围绕听证内容发表意见的人员,申请听证陈述人的应当在报名时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围绕听证内容表达陈述意见。听证陈述人名额10至15人,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根据报名顺序、所持观点、行业特点及专业知识等遴选,其中持不同意见的人数基本均等;旁听人从报名人员中确定。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通知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向市城管委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或者听证旁听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报名信函寄至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435000,地址: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电话:0714-622589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网上报名请登录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网(网址http://cgw.huangshi.gov.cn)下载报名表,按要求填写后发送至邮箱:hsshljflb@163.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
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确定后,于2025年7月25日前通知其本人。
四、社会各界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城管委(电话:0714-6225898,邮箱:hsshljflb@163.com。)
附件:《《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
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民 族 | ||
职 业 | ||
文化程度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电子邮箱 |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 ||
报名参会理由 |
(针对“听证内容”所提的意见建议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绿色发展新理念,锚定“双碳”工作新目标、建设“无废城市”,响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和黄石市建筑垃圾领域工作要求,提升城市更新发展质量,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力度,黄石市城管委牵头开展《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 年)》项目编制工作。
第二条 规划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提升黄石市发展质量,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促进城市发展质量全面提升,将黄石市建设成为全国建筑垃圾治理模范城市,打造“生活幸福人民城市”。
第三条 规划对象
本次规划的建筑垃圾涵盖范围与《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对建筑垃圾的定义保持一致,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五类。
第四条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政府统筹、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管控、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利用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转运调配、处置设施及场所建设,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增进群众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推动城市治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目标导向。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结合黄石市当地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科学选择适合黄石市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模式。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的近远期目标,充分考虑各区域的发展需求,确保规划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规划布局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注重弹性,留有余地。
二、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治理。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科学布局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全市统筹、综合施策、科学合理的工作格局。应力求近、远期相结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合理配置建筑垃圾收运体系,明确建设时序。
三、坚持分类处置,全程管控。按照分类排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在政策配套、管理到位的前提下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源头分类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全民行动五大体系,加强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为“生活幸福人民城市”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四、坚持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加强制度、技术、市场、产业、监管等体系建设,创新机制模式,以安全、适用和先进为原则,转化推广先行先试成果,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研发,加快数字化监管系统研发和建设,创新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全链条高效管理,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六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 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 年修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
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16、《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技术规范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4、《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2021)
5、《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6、《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7、《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23)
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9、《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50743-2012)
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11、《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
1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
1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三、相关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3、《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
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4、《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5、《“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城〔2022〕57号)
6、《“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
10、《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 年)》(发改环资〔2023〕1046号)
11、《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建办质〔2020〕20号)
12、《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
1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7〕68号)
1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治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15、《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技术导则(试行)》(鄂建文〔2018〕45号)
16、《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运营管理工作规范》(鄂建文〔2018〕42号)
17、《湖北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鄂建墙〔2021〕4号)
18、《湖北省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建文〔2024〕17号)
19、《湖北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指引》
20、《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21、《“十四五”湖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2、《黄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公示版)
23、《黄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24、《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
25、《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26、《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十四五”规划》
27、《黄石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十四五”规划》
28、《黄石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 年)》
29、《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2022-2025 年)》
30、《黄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 年)》
31、《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010〕22 号)
32、《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21〕23号)
33、《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净尘专项行动方案》
34、《建筑垃圾及车辆运输抛洒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35、《黄石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36、《关于调整黄石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意见》(黄城管组办〔2021〕13号)
37、《黄石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管理协议》
38、其他相关基础资料
第七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黄石市城区,包括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
第八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4年-2030年。其中近期为2024年-2025年,远期为2025年-2030年,基准年为2023年。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九条 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建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等建筑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推进建立智慧化、信息化的智能收运、调配和监管平台,推广多层次、多渠道的建筑垃圾处置模式,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应用体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形成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终端全过程闭环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打造“生活幸福人民城市”。
第十条 分期目标
近期目标(2024-2025 年):重点完善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建设,构建建筑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实现区域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初步构建建筑垃圾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助力实现“无废城市”目标。
远期目标(2025-2030 年):建立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建立区域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形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的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控制和管理,黄石市成为全国建筑垃圾治理模范城市,打造“生活幸福人民城市”。
第十一条 控制指标
主要控制指标
序号 | 指标 类别 | 指标内容 | 近期目标 | 远期目标 | 备注 |
1 | 减量化 |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m2) | ≤300 | —— | 约束性 |
2 |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m2) | ≤200 | —— | 约束性 | |
3 | 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 ≥30 | ≥40 | 约束性 | |
4 |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 ≥50 | ≥60 | 约束性 | |
5 | 资源化 |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量占这三类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 ≥50 | ≥60 | 约束性 |
6 | 进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 | ≥95 | ≥98 | 预期性 | |
7 | 无害化 | 建筑垃圾收运率(%) | 100 | 100 | 预期性 |
8 | 建筑垃圾密闭化收运率(%)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 100 | 100 | 预期性 | |
9 |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全部产生量的比例) | 100 | 100 | 预期性 | |
10 | 数字化 | 建筑垃圾运输车船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 (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船占全部建筑垃圾运输车船的比例) | 100 | 100 | 约束性 |
11 | 工程项目视频监控接入率(%)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占全部工程项目的比例) | 100 | 100 | 预期性 | |
12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消纳场所占全部消纳场所的比例) | 100 | 100 | 预期性 | |
备注: 1.装配式建筑比例根据《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 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依据《湖北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和《湖北省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确定; 3.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4.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
第三章 规模预测
第十二条 产生量预测
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产生量为 232 万吨/年。其中工程渣土155.8 万吨/年、工程泥浆 39.0 万吨/年、拆除垃圾 17.7 万吨/年、装修垃圾 15.6 万吨/年、工程垃圾 3.9 万吨/年。
第十三条 处置量预测
近期(2024-2025 年)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含干化工程泥浆)回填利用量为 185.06 万吨/年、资源化利用量为 18.6 万吨/年、消纳量为 28.34 万吨/年。
远期(2025-2030 年)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含干化工程泥浆)回填利用量为 160.33 万吨/年、资源化利用量为 22.32 万吨/年、消纳量为 18.15 万吨/年。
第四章 规划重点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一、源头减量目标
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是指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是对建筑垃圾的数量、体积、种类、有害物质的全面管理,亦即开展清洁生产。它不仅要求减少建筑垃圾的数量和体积,还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种类、降低其有害成分的浓度、减少或消除其危害特性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要求,2025 年年底,黄石市城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300 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源头减量措施
(一)优化规划编制
1、优化城市新区场地竖向设计。将工程渣土减排纳入城市新区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以及各类重大市政规划中,合理选择和布局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加强竖向规划设计管理,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强度,以场地土方(含地下空间土方)就近平衡的原则确定场地周边路面标高,并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开挖。其中居住、商业类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实现场地自我平衡。
2、优化市政及轨道交通设计方案。市政设施和轨道交通设计时,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生产工艺减少开挖。在项目初设阶段要将工程渣土产生量进行预测,并做好外运渣土的初步处置方案。
(二)推进绿色发展
1、开展绿色策划。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3D 打印、VR 等技术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再生产品产业化的组织模式。
2、实施绿色设计。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可循环材料和再生产品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鼓励单位在房屋设计建造时,充分考虑未来使用者对房内空间的灵活分割,设计拥有可变房型特点的住宅方案。
3、推广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绿色施工策划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及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加强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充分利用碎石、土石方类等易利用材料作为地基和路基回填材料,利用建筑残余物作为路基、混凝土余料浇筑地面。
(三)加强过程管控
1、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各工地应按照不同类别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堆放,分为工程渣土(含就地干化后的工程泥浆)、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建筑碎料(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等矿物材料)以及木材、纸、金属和其他废料等类型。将废料统一进行堆放,配备专人进行清运处理;建立施工工地视频监控系统。
2、工程泥浆。鼓励项目设计单位优化工程设计,选用减少工程泥浆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施工工艺。产生工程泥浆的建设项目,具备实施干化条件的,鼓励配置干化设备,实施源头就地干化,逐步实现工程泥浆不出工地处置,缓解末端处置压力。干化作业应达到防扬尘、防噪声等环保要求,工程泥浆干化产生的污水应尽量循环使用,污水排放应达到相应环保要求。经干化产生的渣土,纳入工程渣土处理体系。
3、装修垃圾。有物业管理的区域(含居民小区、沿街店铺、商业综合体等),由物业公司在管理区域内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无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所在村(社区)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在各自辖区内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园区、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和村(社区)要引导居民、业主对装修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和袋装化,并定点投放。
(四)强化施工减排
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是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中之重,施工单位应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按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不得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建设项目应落实减量要求,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和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予以保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黄石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工地管理、建筑垃圾利用或处置;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设置醒目的公示牌;公示牌要明确标注处置建筑垃圾的起止时限,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名称,文明施工承诺,责任人和联系人等;工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在工地出口处设置清洗设施,配备车辆冲洗工具和清洗保洁人员,及时冲洗运输路面,每日5:00 前必须清理完毕,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保持清洁,禁止车辆带泥上路,不得沿途丢弃、遗洒建筑垃圾。
(二)收集运输单位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专营权;按照《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作业管理;任何个人、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及未设置密闭车加盖装置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市区在每日 5:00 至 21:00 期间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应经市城管部门批准。运输建筑垃圾需办理车辆限行通行证的,须在城管部门办理车辆准运证的条件下,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通行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处理处置单位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城管部门核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需要变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核准内容的,应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监管部门
1、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各城区城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
3、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监管,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管,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进行监管,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5、环保、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协助工作。
二、收运体系
(一)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
1、收运主体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专营权的收运企业。
2、收运流程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手续后,建筑垃圾由指定的承运单位进场进行清运。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必须清运至指定的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最终处置。执法部门建立完善日常巡查机制,查处无证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处置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通过建筑垃圾信息化平台对进出车辆和处置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二)工程泥浆
1、收运主体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专营权的收运企业。
2、收运流程
就地干化后产生的渣土收运方式参照工程渣土执行;若建设项目不具备干化条件,产生的工程泥浆需经市城管部门处核准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装修垃圾
1、收运主体
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收运企业。
2、收运流程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建立装修预约清运机制,构建“装修垃圾预约清运平台”的小程序、app。装修垃圾在小区、单位和区域集中收集点收集后,通过在线预约由收运企业清运至指定的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最终处置。
三、设施设备
(一)装修垃圾收集点
新建居住小区一般按封闭化小区至少设置 1 处装修垃圾收集点进行设置。已建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拉臂箱。已建无物业居住小区或无法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居住小区或公共区域可结合老城区的拆建改造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或由所在社区结合本区域实际,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集中收集点。
(二)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主要用于建筑垃圾的集中和前端分拣,以及需要中转的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为临时用地,其选址根据城市开发建设进程动态调整,为控制运输成本,宜靠近大规模开发建设区域,建议利用现有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已拆未建用地、储备用地等进行设置,若该用地被使用,资规部门应协助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供其他用地替代。规划在4个城区内各设1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设计总库容为21万 m³,占地总面积约105亩。
(三)运输车辆
1、规划采用25吨建筑垃圾收运车辆,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采用5吨、10吨密闭化车辆运输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和工程垃圾。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是全密闭车辆,车型应满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且密闭机械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定位终端设备、顶灯、喷涂车辆标识、车型、颜色等方面符合市有关部门的要求。
3、保持运输车辆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
4、运输车辆不得带泥污染城市道路、普通公路。
5、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
6、运输车辆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行驶证、车辆通行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7、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
8、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一、处理流程
建筑产生源头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和工程垃圾 5 大来源。在建筑垃圾产生环节,通过对不同类别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控制,经产生量削减后的建筑垃圾进入分类与收运环节。其中,工程渣土通过直运或者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转运进行市内或异地土方调配;工程泥浆通过就地干化预处理或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干化预处理后纳入工程渣土处理体系;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可采用直运或者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转运进入资源化利用厂进行分类处理;装修垃圾通过装修垃圾收集点分类收集后,进入资源化利用厂等处理设施进行分类处理。经源头减量后的建筑垃圾通过规范化的分类、收集、运输,再按不同处置方式运输至各类场所进行处置:
(一)对于可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通过垃圾分拣,分选出一部分木材、玻璃、金属等其他有价值的物质可进入资源回收系统回收利用,一部分属于生活垃圾范畴,不适宜与建筑垃圾共同堆填的垃圾则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
(二)对于成分构成简单,易于直接利用的部分工程渣土、碎石、砖块等,可通过资源调配或交易平台,直接利用于土方回填、场地平整、景观用土、生态修复、耕地复垦、路基垫层等功能需求。
(三)对于超出直接利用需求或不利于直接利用的部分工程渣土、碎石、砖块、混凝土块、沥青等,则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用于生产再生产品进行再生循环利用;最终产生的混合渣土类残渣进入工程渣土处理体系。
(四)对于建筑垃圾中矿物油、废日光灯管、废油漆渣、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进入危废处置系统。
二、工程渣土处置
(一)针对工程渣土,主要采用堆填的方法,以市场平衡为主。堆填的区域,一是需要渣土的施工工地或单位;二是破损山体和废弃矿坑修复,在严格污染风险管控,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安全前提下,利用工程渣土清除天坑水潭安全隐患,恢复山体生态原貌,解决山体安全、生态、景观等问题,实现复合多元共赢目标;三是在公园、街头绿地等堆山造景,形成一定高度的假山,创造公园、街头绿地新的观景制高点,营造公园、绿地高低起伏、曲径通幽的格局气势;四是根据防洪规划、竖向规划,利用需要提高标高的区域进行整体平填。
(二)工程渣土堆填渠道采用“城区小循环+异地大循环”的模式。需要堆填的工程渣土优先在黄石市城区内各施工工地之间、废弃矿坑、山体修复等区域进行转运回填,考虑到城区内对工程渣土的承载量有限,无法消化的工程渣土运往周边大冶、鄂州等地进行异地消纳处置。因此,不仅需要黄石市城区资规、住房和城市更新、园林等管理部门共享信息,还需充分调研周边城市土方需求,积极寻求合作,构建土方利用协作、监管与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工程渣土有适宜的使用渠道,可以节约大量土地。
三、工程泥浆处置
考虑到工程泥浆含水率极高,若直接填埋,会造成滑坡、水土流失等安全事故,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要求,“工程泥浆应经预处理改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小于 40%,相关力学指标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堆填”,因此工程泥浆处置采用干化预处理后,纳入工程渣土处理体系。
四、拆除垃圾处置
拆除垃圾中的混凝土、砖瓦等经破碎加工后可作为生产再生建材的原材料,是一类具有很大资源化利用空间的废弃物,拆除垃圾物品质越高意味着市场价值越高。因此,拆除废弃物应优先选择最大化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进入工程渣土处理体系。
五、装修垃圾和工程垃圾处置
(一)装修垃圾和工程垃圾的组分不稳定且相对复杂,其中含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成分,可与拆除垃圾采用类似的处置方式,即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装修垃圾和工程垃圾中的金属、木材、塑料、纸、塑料等可进行回收利用的非惰性组分进入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混凝土、沥青、砖瓦、陶瓷等可综合利用的惰性组分按照拆除垃圾的综合利用方式进行利用;矿物油、废日光灯管、废油漆渣、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进入危废处置渠道;纸片、布料、木屑等可燃轻物质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无法利用的进入工程渣土处理体系。
六、设施建设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系统由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为主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组成。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
1、定义
结合黄石市现有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现状,明确新建的黄石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建筑垃圾堆填场,主要用于工程渣土和混合渣土类残渣的堆填。
2、功能定位
消纳场的功能定位是对建筑垃圾的陆域堆填、最终处置,即利用地形条件或通过工程措施(建设土方坝)填埋建筑垃圾,其实质是一种临时且不可持续使用的城市公共设施或市政基础设施,因此规划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定位为应急储备设施及消纳建筑垃圾中无法综合利用的惰性组分的兜底设施。服务期限根据其库容大小的不同可从半年至几年不等。封场后应进行平整、复绿、生态修复等工作,封场后堆填场地进行专项论证后可作为生态绿地、体育休闲用地或公园。
按照消纳建筑垃圾的类别不同,消纳场堆填区域分为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区和混合填埋消纳区。其中,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区主要消纳含水率不超过 40%的工程渣土;混合填埋消纳区用于消纳含水率不超过 40%的工程渣土及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中惰性组分(即混合渣土类残渣)。
从管理原则上来说,含水率高于 40%的工程渣土以及其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禁止进入消纳场进行堆填。另外,应严禁接收除建筑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尤其是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具有高污染性的物质。
3、厂(场)址选择
消纳场的建设用地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堆填和管理的需要。消纳场的选址应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消纳场地址的选择,应立足实际,既不能离城区太远(减少清运费和运载过程的遗散等),也不能离居住区太近(影响居民生活),应尽量避免二次污染。
黄石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可以选址在待修复的山体、废弃矿坑等地,将临时消纳场建设与山体、矿坑、土地修复相结合,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封场之后的消纳场进行绿化修复,可用于建设生态公园或景点,优化生态和人居环境。既可消纳建筑垃圾,又可以修复生态美化环境。
由于黄石市土地资源与消纳场选址条件的限制,且消纳场库容会随工程措施的不同而有所变更,但工程措施和具体库容的测算都不属于防治工作规划应当管理的范畴,在规划实施中对库容也难以做到有效的监测管理。鉴于此,下一步应进行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选址规划,对场址库容量开展详细测算,采用地质勘察等手段进一步核实各场址的建设适宜性,地基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变形等要求,执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具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和安全评估工作,必要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后方可开展建设。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黄石市城区目前已建成 1 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设计建筑垃圾处理规模 30 万吨/年,设计处理建筑垃圾类别主要以资源化利用程度较高的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为主。规划保留并扩建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增加装修垃圾处理工艺。
规划近期(至 2025 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模为35 万吨/年(装修垃圾处理能力为 5 万吨/年);远期(至 2030 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模为 40 万吨/年(装修垃圾处理能力为 10 万吨/年)。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
一、治理范围
黄石市城区范围,重点摸排城乡接合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干道沿线,重要桥梁周边,拆改区域,废弃工矿、丘陵荒坡等空旷地,跨区交界范围,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等区域。
二、治理机制
按照市域统筹、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各城区开展辖区内常态化防控、排查、整治、验收等工作。
(一)规范点位整治。实施清单管理,明确问题、整改举措、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做到“一点一方案”,逐一整改。
(二)建立溯源追责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非法运输处置问题应同步建立执法惩处机制,强化溯源取证,积极立案查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主体责任,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行为。
三、治理安排
近期重点开展存量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持续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正式,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城市品质。对体量较大的以工程渣土为主要成分的堆体,要可采取工程改造、景观改造等方式进行治理。对以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为主要成分的堆体或堆放点,组织机械、车辆及时清运至资源化利用厂进行处置,严禁粗放消纳或简单填埋。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后依法对场地进行平整、复绿等。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一、管理体系建设
(一)部门职责分工
1、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为全市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各城区城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
2、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通过优化设计、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途径,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垃圾源头减量;督促工程责任单位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物业企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并纳入标准化工地的评定范围;督促企业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工作,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3、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进行监管,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资质按照部门规章进行审查及被许可企业的日常检查工作,依职责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超限运输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梳理可供下挖土回填的废弃矿坑或标高回填的低洼地信息;为规划建设的处理设施以及消纳项目提供用地和选址信息。
6、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城管部门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7、市场监督、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协助工作。
8、街道(片区)负责本辖区无物业和门店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的设置。
(二)管理制度机制完善
1、分类处置申报和污染者付费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申报,除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外,装修垃圾产生者也必须申报并承担收运处理费,并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引导建筑垃圾分类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运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逐步完善“上门服务、按量收费、便民利民”的市场化收运机制。
2、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专项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保证运输和处置经费。工程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工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出台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及措施。
3、建筑垃圾源头责任机制
压实工程建设单位减量责任,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减量要求,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和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
4、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按照“宽进严管、优胜劣汰”原则制定建筑垃圾专营运输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机制。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从企业规模、车辆配置数量和要求、环保要求等多方面划定行业准入门槛。
市场退出机制。以《黄石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依据,市、区城管部门为实施单位,对各运输企业按照“日考核、月排名”方式进行监管考核,监管考核分数作为“宽进严管、优胜劣汰”的重要依据。
当运输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时,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1)连续三个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2)在执法例行检查过程中,所属运输企业及车辆驾驶人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3)发生一起死亡 2 人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累计致 3 人(含)以上死亡负有责任的,或者发生一起死亡 3 人(含)以上负有同等责任的;
(4)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超过 70%的;
(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倒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拒绝停业整顿的。
5、再生利用产品扶持政策
政府积极引导、规范拆建类建筑垃圾进入建筑材料循环利用项目;落实《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扶持政策。鼓励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优先使用再生建材。
6、建筑垃圾三联单制度
严格控制建筑垃圾“产、运、消”三大环节,实行建筑垃圾三联单制度,由“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单位”三方联单处置,形成闭环管理。
二、全过程管理
建立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提高对市场的引导和监管力度。在源头监管方面城管、住房和城市更新等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城管部门应联合交警、交通等部门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末端处置方面,将建筑垃圾资源化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的验收标准之一。
三、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
(一)建筑垃圾全过程智慧化闭环管理。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以及卫星遥感、电子三联单、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强化数据智能分析、行为监测预警,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实现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智能化、现代化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打造建筑垃圾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中汇集各类建筑垃圾相关的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和互联网资源等,根据服务对象类型开放不同服务窗口,分别面向产生者(个人、单位等)、运输企业、处置企业、监管执法人员,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工地、运输企业和消纳场所展示、运输和处置派单信息展示、交易信息展示等。
(三)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依托建筑垃圾信息化平台,建立健全黄石市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利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企业“红黑榜”,实现一个平台展示、一个平台发布、一个平台监管。
(四)跨部门跨职能互联互通。通过汇集、分析和共享各类数据信息,争取实现黄石市城管、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交通等部门对全市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分类投放、中间收运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信息共享,实现跨职能的联审联批,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四、突发应急预案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各城区城管局及相关市场化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于可以监测的建筑垃圾突发事件,建立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五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近期建设目标
近期(2024-2025 年)重点完善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建设,构建建筑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实现区域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初步构建建筑垃圾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条 近期建设重点
根据近期(2024-2025 年)黄石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相关项目,总投资 2850 万元,总用地约 225 亩。
黄石市建筑垃圾建设内容投资规划
近期(2024-2025年) | |||||
数量 (座) | 设施规模 | 用地面积 | 投资 (万元) | ||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 | 黄石港区 | 1 | 设计库容6万m3 | 30亩 | 500 |
西塞山区 | 1 | 设计库容5万m3 | 25亩 | 400 | |
下陆区 | 1 | 设计库容5万m3 | 25亩 | 400 | |
开发区•铁山区 | 1 | 设计库容5万m3 | 25亩 | 400 | |
黄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 1(扩建) | 35万吨/年(新增装修垃圾5万吨/年) | 120亩 | 1000 | |
建筑垃圾信息化平台 | 1 | 装修垃圾预约清运平台 | / | 150 | |
合计 | 6 | / | 225亩 | 2850 | |
备注:根据组分分析,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中部分成分相近,部分装修垃圾可依托拆除垃圾处置线进行分时处置。 |
第二十一条 远期建设内容展望
新建1座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场内包括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建筑垃圾堆填场。
扩建黄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新增 5 万吨/年装修垃圾处置规模,处置总规模达到 40 万吨/年。
第六章 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大气保护措施
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密闭运输,避免建筑垃圾粉尘和异味产生和外逸;运料车辆在运输沙、石、余泥等建筑废料时,不得装得过满,防止洒在道路上造成二次污染;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检查,破损的车厢应及时修补,严禁车辆在行驶中沿途震漏建筑材料及建筑废料;所有车辆均采用尾气排放达标产品,减少废气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填埋、压实等过程产生的灰尘,可通过配备洒水车、在堆体表面覆盖塑料布及绿化等方式来控制粉尘产生量;转运调配场周围需设置围堰防风抑尘,同时对平台垃圾及时洒水碾压从而减少扬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应对破碎及筛分的设备均设置集气罩,并采取封闭型皮带传送系统输送物料,同时设置除尘器进行处理排放。
第二十三条 水环境保护措施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达标处理后回用于填埋区、道路洒水抑尘。转运调配场应实行源头分类,禁止所有工业固废、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入场或直接填埋,避免渗滤液下渗污染环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内生活污水预处理达标后,有条件可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或回用于厂内绿化、道路洒水等。建筑垃圾中转、处理、处置场所应有雨水、污水分流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第二十四条 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噪声控制均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运输车辆宜安装消声器,禁用高音喇叭,规范操作并减少车辆鸣笛次数;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控制转运调配场、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噪声;封闭车间宜采用少窗结构,所用门窗宜选用双层或多层隔声门窗,内壁表面宜装饰吸音材料;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应在设备处设置隔声设施,设施内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应合理设置绿化和围墙;作业场所噪声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固体废物影响减缓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如存在废机油、废漆料桶/废涂料桶等,均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如产生不合格品、废弃测温环及测温砖、清理干净的废包装袋等,应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系统清运。
第二十六条 土壤影响保护措施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不得进入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转运调配场应严格实行源头分类,禁止所有工业固废、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入场或直接填埋,避免污染物经雨水下渗造成土壤污染;同时应做好填埋区及其周边雨水导排,减少填埋区雨水下渗。
第二十七条 生态保护措施
转运调配场(临时)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施工期加强对施工道路的路面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场地排水条件,减少雨水冲刷和停留时间,达到减少水土流失的目的;在设计的施工区内施工,尽量减少开挖面;雨天用沙袋或草席压住坡面进行暂时防护,以预防路面径流直接冲刷坡面造成水土流失;根据场地实际地形地貌情况修筑挡土坝,增加边坡稳定性;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绿化景观设计水平,鼓励采用柔性化设计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加强转运调配场(临时)封场后的生态修复工作,鼓励将其打造为生态公园和环保教育基地;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保证生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在填埋前、后取得水、气、噪声等环境本底数据。消纳场在作业期间应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二十九条 政策保障
一、完善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发展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和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标准等。
二、加强政策支持
明确进一步支持本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运用政策,推动市场化转型;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和使用标准;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制定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方案,加强监管杜绝乱排乱放。
第三十条 用地保障
一、设施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集、转运调配、消纳场所,确保其位置分布合理、便于管理和运营,并最大程度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进行专项选址规划。对已规划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严格控制用途的变更。
二、加强用地落实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新建转运调配场可选择临时用地,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消纳场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滩涂造地等。
第三十一条 资金保障
一、多渠道筹资争取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扶持一批绿色循环建筑垃圾企业建设。
二、资金合理分配统筹安排建筑垃圾治理资金的来源和分配,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专项资金等渠道。合理调整资金分配和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管理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制,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完善管执联动,协调推进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建筑垃圾治理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多方位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治理问题通报、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以及运输、处置等相关法规的宣传;提高市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主动举报各类建筑垃圾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