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管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委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征求意见稿)》。
现向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9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联 系 人:胡晗柳
电 话:0714-622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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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管网内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管网内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建设单位未拆除临时接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 |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临时接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拆除临时接驳设施并恢复原状。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4 | 城镇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镇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养护、维修等工作,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增加对易涝区域城镇排水设施的清疏频次,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易涝区域城镇排水设施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管网、泵站、井盖、污水处理等设施设置清晰、统一的标识; (三)发现污水冒溢、管道堵塞破裂、井盖破损丢失等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四)制作并定期更新城镇排水设施运行图,对城镇排水管道进行周期性检测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维修; (五)发现危及城镇排水设施行为或者违法接驳、违法排水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六)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排除隐患; (七)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落实相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维护管理责任。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以警告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逾期不改正或后果严重的 | 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以上40万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
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涂刻、毁损、破坏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 |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涂刻、毁损、破坏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可处以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三)(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用水行为:(五)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并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禁止围压、堆占、掩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向自来水井孔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及其他污物。禁止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用供水设施。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款,责任单位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危害后果轻微的 | 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款,责任单位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款,责任单位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款,责任单位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禁止围压、堆占、掩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向自来水井孔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及其他污物。禁止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用供水设施。 | 逾期未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责任单位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逾期未整改,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 ||||
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责任单位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 ||||
5
|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管用水、装泵抽水
|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管用水、装泵抽水以及擅自将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 500 元、责任单位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初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一般后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责任单位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 | ||||
多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责任单位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 | ||||
6
|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建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管用水、装泵抽水以及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 500 元、责任单位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 三)(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八条第二款: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建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 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初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一般后 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责任单位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 | ||||
多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责任单位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 | ||||
7 |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 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七)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责任单位主管人员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直接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 三)(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用水行为: (六)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责任单位主管人员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初次违法,逾期不拆除或者造成一般后 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责任单位主管人员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单位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逾期不拆除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责任单位主管人员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单位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8
| 擅自拆除、改装、动用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八)擅自拆除、改装、动用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单位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 元罚款。有前款第(二)( 三)(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后果轻微的 |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责任单位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初次违法,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造成一般后 果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 ||||
多次违法,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责任单位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 ||||
9
| 阻挠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抢修
|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阻挠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抢修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未履行海绵城市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责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 |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海绵城市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责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智能化管理,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保障海绵城市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 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 |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 危害后果较轻,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一般的 | 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严重的 | 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 《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 主动进行清理或清除的 | 可以处50元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责令其改正,未主动清理或者清除的 | 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一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未即时清除或者清理犬只粪便的 |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未即时清除或者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者清理,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饲养犬只的,应当遵守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在禁养区内饲养犬只,不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使用犬链(绳)牵引,即时清除或者清理产生的粪便。 | 主动进行清理或清除的 | 可以处50元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责令其改正,未主动清理或者清除的 | 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一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2 | 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并完成有关执法单位安排相应的社会服务 |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有关执法单位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并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处罚。 | 及时按要求完成社会服务 | 免除处罚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按要求完成部分社会服务 | 从轻、减轻处罚 | ||||
完成社会服务但完全不符合要求 | 予以行政处罚 |
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识 | 《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生态控制线标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态控制线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识。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毁坏永久性绿地 | 《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永久性绿地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所毁坏永久性绿地的修复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永久性绿地。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修复造价一倍的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修复造价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害后果严重 ,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恢复造价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临街的商业网点经营者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黄石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临街的商业网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条第一款:临街的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一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 | 便民摊点超出经营区域、时段或者影响安全、交通、卫生 | 《黄石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便民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区域、时段或者影响安全、交通、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摊贩、修理服务、日用品销售等便民摊点统筹规划,合理规定经营区域和时段。便民摊点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卫生,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
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一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 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拒不改正,情节一般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