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理机构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七)实施机构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八)设定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2、《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016】4号)第三条: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九)受理要求
1.受理条件
(1)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具备随水费代收条件的用户,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征收合同》后,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
(2)尚未具备随水费代收条件的用户,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合同》后,由市城管局收费中心直接收取或委托各城区代收部门上门征收。
(十)法定办结时限
无
(十一)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十二)申请材料
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征收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材料 | 电子版和纸质版 | 原件 4份 | ||
其他要求: |
(十三)结果名称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据
(十四)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五)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地点
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220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
交通指引:公交:乘坐17路、25路、11路在金广厦站下,前行200米即可。
三、办理流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办理流程
1、告知:公示告知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情形及相关手续及其他公示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办理流程
2、审核:审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合同(含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核查人员实地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审查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资料(含减免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办理流程
3、决定: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款书。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返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办理流程
4、监管: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办理流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14-6226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