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理机构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七)实施机构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十)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笫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4、《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场地、公用设施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门店招牌、路牌、霓虹灯、布幅等户外广告,需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有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位置或载体
(4)取得相应载体的使用权
(5)大型户外广告取得规划定点审批许可
3.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大型户外广告7个工作日,门店招牌3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申请书 | 自备 | 纸质版 | 原件 1份 | |
2 | 广告设置施工图 | 自备 | 纸质版 | 原件 1份 | |
3 | 广告设置地点方位图 | 自备 | 纸质版 | 原件 1份 | |
4 | 广告设置地点原始照片 | 自备 | 5寸照片大小 | 纸质版 | 原件 1份 |
5 | 广告设置实景效果图 | 自备 | 5寸照片大小 | 纸质版 | 原件 2份 |
6 | 门店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 自备 | 纸质版 | 复印件 1份 | |
7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工商部门 | 纸质版 | 复印件 1份 | |
8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公安部门 | 正反两面 | 纸质版 | 复印件 1份 |
其他要求: |
(十六)结果名称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表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十)办理地点
黄石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分中心二楼C区城管局窗口,黄石市金山大道189号.市城管局窗口
交通指引:公交:28路、31路
网上办事地址:zwfw.hubei.gov.cn
(二十一)中介服务
无
三、办理流程
(一)现场勘查
对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具体现场情况进行查看
(二)审批核准
审批由现场勘查人制作申报表,报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审定。由分管局长签字审核。大型户外广告由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副市长审核。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无
(二)咨询
0714-6518310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无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1、申请人可通过现场、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现场投诉地址:黄石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分中心二楼C区城管局窗口。电话投诉:0714-6518310。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黄石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分中心。2、收到投诉后按照《湖北省黄石市信访工作制度》办理并回复。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配合监督检查。 4.负责其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和张贴、张挂的宣传品的安全、美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公益广告刊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