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无障碍阅读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社会救助

关于确定公布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2023-05-08 19:47

分享:

4月27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确定公布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从今年4月起,黄石市再次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为,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700元/月提高至730元/月;阳新县从630元/月提高至655元/月。黄石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720元/年提高至7200元/年;大冶市从6720元/年提高至7600 元/年;阳新县从5820元/年提高至6180元/年。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400元/月提高至1460元/月;阳新县从1260元/月提高至1310元/月。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3440元/年提高至14340元/年;阳新县从10200元/年提高至10860元/年。此外,全市在供养服务机构内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采用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从1400元/月提高至1460元/月;阳新县从1260元/月提高至1345元/月。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从2240元/月提高至2336元/月;阳新县从2016元/月提高至2152元/月。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制度体系日益完善,资金投入持续加大,社会救助水平稳步提升,民生保障安全防线进一步筑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