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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来源:市城管委       时间:2025-02-2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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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检查形式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对象检查事项行政检查标准检查依据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日常检查重点监管每年1次排水户,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1.出水排放情况;
2.生产运行管理情况;
3.设施设备管理情况;
4.安全管理管理情况等。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1次黄石城区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1、是否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有相应台帐记录。
3、有关人员是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专业技能培训,是否取得有关从业资格证书。
4、是否制定燃气安全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和备案情况。
5、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1次黄石城区二次供水泵房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的检查1.建立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日常保养、维修检修、清洗消毒等管理制度,且制度上墙;
2.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且有泵房巡检和维护记录台账;
3.二次供水设备运行正常,无跑冒滴漏;
4.每季度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且有水质清洗记录台账;
5.按照国家标准,委托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有相应的水质检测报告;
6.二次供水泵房整洁有序,无杂物堆放;
7.二次供水泵房按消防规范的要求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一)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每季度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
(三)按照国家标准,委托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
(四)保证水压符合标准;
(五)处置二次供水设施突发性事件;
(六)处理涉及二次供水的其他事项。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日常检查重点监管每年1次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设施及运营企业对已建成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监督检查1、是否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有相应台帐记录。
3、有关人员是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专业技能培训,是否取得有关从业资格证书。
4、是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安全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和备案情况。
5、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1.“检查形式”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其他。
2.“检查方式”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3.“检查依据”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