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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草案) 立法听证报告

来源:市城管委       时间:2023-07-2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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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广泛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专家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2023年7月20日上午,市城管委在委319会议室举行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由市司法局副局长肖庆国主持,市城管委法制与执法监督科科员胡晗柳为书记员。听证会严格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听证程序完成听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会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听取意见建议。

1.居民对城市供水用水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2.相关企业对城市供水用水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3.对相关部门的城市供水用水行业管理有何建议;

4.《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草案)》有无立法修改意见;

5.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形式

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三)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基本情况

6月21日,在东楚晚报、市城管委和市司法局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召开听证会的公告,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行业特点等,选择出来的15名代表,分别来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乾泰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理工学院、黄石市中心医院、黄石万达嘉华酒店、黄石市家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听证旁听人由市民代表、市政局、节水办代表等5人组成,会议还邀请了2名新闻媒体记者。

(四)听证会举行过程

本次听证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00在市城管委

319会议室举行,应到听证参加20人,实到20人,符合规定。听证举行过程如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事项及参加人员名单等;

2、起草单位市城管委就规章草案作简要说明;

3、听证陈述人发表意见;

4、听证陈述人补充发表意见;

5、听证主持人小结;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陈述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建议

宋长林认为:一是要加强普法宣传。一个管理办法不仅仅是要制定要执行也要宣传。要市民有一个节约用水的意识,要进入市民宣传,还要进企业、进机关宣传。二是奖励方面。对于主动投资建设改造的供用水单位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个建议明确具体的细则。三是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水质发黄,是不是会像老百姓说的那么严重,经常喝会出现什么尿结石肾结石这些问题,这是个是水质检测报告是不是可以及时公示。

孔晓林认为:1.草案中要求每个月水质检测,每季度清洗消毒等工作,我们企业都做了,后期是否有指导性文件,这些项目是否有明确的意见。受疫情影响企业有一定困难,这个费用是否由企业承担。2.企业用水指标是依靠上一年的情况确定。我们是酒店行业,前两年由于疫情影响,入住率太低。在用水指标这方面有所下降,节水办现在有个灵活的方式,每个月可以来申报,数据都是降低的,我们都能看得到,但是否有更好的方式。

张友良认为:1.学校是比较集中的一个公共机构单位,学生生活比较规律,大家集中在一个时间段大量用水,对这个建议在停水期间能够有两条线,保障学生用水。2.宣传很重要,市里应该在大学推广,走进校园来指导学校来怎么做,提高学生的节水意识是非常重要的。3.我们学校正在做一个管网改造项目,想把节水做成标杆性的项目,后期请节水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政策上、资金上、技术上给予一些指导。

候海超认为:1.医院也属于特殊单位,如果因为抢修造成停水,是否可以安排应急系统。2.对于水质,需要保障水源安全。3.医院对于突然停水有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效果不是明显,突发情况应当随时应对。

柯新周认为:1.这个草案在衔接上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第四十条中这个法规对哪些违法与省条例规定都是一样的。2.草案考虑到国务院和省条例的规定比较多,考虑到实际的用水单位、社会公众比较多,对企业的实际经营考虑不够。3.有一些条款表述问题,会后我们会以书面反馈。

李波认为:1.草案在考虑上位法基础上,还要考虑黄石实际情况进行规定。2.草案条文的具体规定上,第十二条表述承担建议改成承揽,第十五条建议增加兜底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是两个部门同时进行,操作上不容易操作。第二十五条目前找不到行业标准,是否有国家标准要进行核实。第三十一条,关于歇业停业问题,我建议必要时候还要进行接管,歇业停业对老百姓影响很大,接管将影响降到最低。24小时,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建议不要明确时间的限制,改为及时。第三十四条中第一款中水费问题,申请检定需要时间。第三款中涉及三日内也是建议改为及时。第三十五条中合理收益,怎样解释不好操作,省规定是保本规定。罚则规定在省条例规定中都有规定,我认为没有必要重复规定。第四十八条没有规定,属于创新罚则。由于意见较多,后面书面提供。

周文认为:1.第11条,供水单位未参与前期图审工作现实中普遍存在因设计合理性问题引起的供水单位接收时的异议,建议“施工图设计应征求供水单位意见”。2.第13条,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关乎全体用户的用水安全与品质,建议在条款中增加“城市供水设施和改造项目工程隐蔽前,应当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供水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市政供水管网,在竣工验收材料报送方中增加“供水单位”。增加二次供水工程“新建和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邀请供水单位参与,并及时向供水单位移交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3.第23条,建议明确产权移交履行手续及未移交的经济处罚问题,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改为物业服务单位。4.第24条,增加“在进行城市动迁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在动迁前15日内,与供水单位协定施工方案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第35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0年印发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和第十三条“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布调整到位”,建议采取与上位法一致描述,将草案中“补偿成本”原则调整为“覆盖成本”原则,并明确“水价制定或调整周期为3年”。6.第37条,用水不规范行为频发且屡禁不止,保障公共用水安全,建议不仅追究水量损失,还应增加处罚条款,并明确处罚标准及相应配套机制,如执法主体、执法力度、程序及流程等。7.第39条,建议明确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市政消火栓,同时,临时启用消火栓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建议在罚则章节增加对违规取水行为(含公用用水、消防用水)和施工危害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条款,明确对责任人(单位)的处罚标准及相应配套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执法主体、执法频次、程序及流程等。8.第41条,建议增加“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缴供水单位的经济损失”。9.第45条,建议取消第三款,明确主体责任,供水单位仅为受托方。

陈迪波认为:1.第二条中使用范围没有表述清楚,结合第四条一起看指向的范围不太清楚。2.第十五条是一个行政许可,政府规章不能设置行政许可,如果国务院对此有规定建议删掉。3.第三十条建议再斟酌一下。后面罚则,对于罚款金额规定,上行文件对于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是有规定的。4.对农村供水问题建议在草案中也要提到。

周海平认为:1.对办法整体比较满意。2.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提体现合理性。奖惩如何实现具体化,出现问题我们是根据市里规定处理,而不是依据省里规定。3.基础设施的保护不能老是被挖破而停水,有一些是突发的,有一些是可以预见的。4.水的指标问题,是否要公示出来。

潘辉认为:供水单位在水质方面要保证,停水频次要减少。

李祥中认为:这个办法很重要,用水是我们居民的大事,提几个建议。一是老是出现水管挖破停水,对老百姓生活影响还是很明显的。二是水压问题。楼层一高到了晚上用水时候,水太小了很不方便。三是水质问题。平常水还好,就是停水后来水,水发黄不敢喝,希望这个问题能够认真解决。

薛敦金认为:1.作为居民代表,希望天天有水用,保证质量。用水情况来说,水压不够,洗衣机或者热水器都不能使用,希望供水部门在器具上能否推广,进行增压。2.水质问题,每次管子坏了修复后水几个小时都是浑浊的,这个问题要解决。

吴少峰认为:老旧小区水改问题比较突出,对于未整改的老旧小区,在管网破裂很难当时发现。

陈菲认为:1.小区管网老化,有一些管网建造时间可能并不是很长也存在老化漏水问题,管网建设时是否按照原图纸实施。2.维修基本上都需要破坏路面,寻找管网破裂部分,维修费用比较大。供水单位对前期管网建设是否有要求,预埋的是否设置检修部分。方便后期小区如果遇到漏水问题,可以更好发现。3.水质标准要进行宣传与普及,很多人对水质没有全面了解,以自己的片面想法进行想象,认为可能喝了之后会对身体有害。4.水压问题,小高层六楼以下没有二次加压,但是实际上六楼七楼一起用水时,出水很小,甚至会断水。用户不满意,无法接受。5.停水后的水质问题。在家里面放一小段时间,可能会变清,但是有时候要放很长时间。

石碧峰没有其他新的意见。

三、听证陈述人意见小结

(一)关于居民对城市供水用水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7人认为要保障水源安全,确保市民喝上放心水,水质监测报告要及时公示。有4人认为要加强供水设施的保护,减少停水频次。有3人认为要解决居民用水水压不足问题。

(二)相关企业对城市供水用水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2人认为不仅要对企业的义务进行规定,也要出具具体的指导性文件,方便企业实施。有2人认为要保障企业(单位)的应急用水,建议增加两条线或者建设应急保障系统。有1人认为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用水过程中一些的费用建议适当减免。有1人认为用水指标申报要探索更加灵活便捷的方式。有1人认为供用水应急演练要加强。

3.对相关部门的城市供水用水行业管理有何建议。有3人认为要加强节水用水的普法宣传,开展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不仅要宣传节约用水,而且要宣传水源安全。有2人认为要对主动改造供用水设施的用水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要细化。有1人认为供用水设施建设要进行源头把关,建议在建设时预留检修部分。

4.对《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有2人认为草案要符合黄石的实际,要考虑企业的经验状况。对草案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搜集21条,还有部分意见会后另行提供书面材料。

针对听证会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城管委进行了深入研究,已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附件:听证笔录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