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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时间:2024-01-17 来源:市城管委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黄石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下设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督察大队、黄石市市政公用局、黄石市园林局等委属单位。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执法岗位设置数量6个,在岗执法人员数量6名;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督察大队执法岗位设置数量32个,在岗执法人员数量24名;黄石市市政公用局执法岗位设置数量7个,在岗执法人员数量7名;黄石市排水管理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23个,在岗执法人员数量19名;黄石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执法岗位设置数量6个,在岗执法人员数量6名;黄石市园林局执法岗位设置数量2个,在岗执法人员数量2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4起,罚款金额共计7.2万元;实施行政许可受理63宗次,许可63宗次;实施行政强制0起;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1323763次,共计征收2800.2万元;实施污水处理费征收,共计征收8605.65万元;开展行政检查56次;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行为97宗次。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2023年度未收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415


附件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

1、黄石市**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进行处罚。

2、黄石市**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案件,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3、湖北**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进行处罚。

4、黄石**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案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许可

1、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附件第102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2、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主席令第43号第五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第二章第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3、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主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10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审批,主要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6、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主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101号)第十四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开发区•铁山区除外),主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办文〔2019〕31号)第三条第七项。

8、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开发区·铁山区除外),主要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办文〔2019〕31号)第三条第七款。《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第505条。

9、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开发区·铁山区除外),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

10、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开发区·铁山区除外),主要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1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开发区·铁山区除外),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1项。

12、燃气供气场站许可(开发区·铁山区除外),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

1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主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三条、第十一条;《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建〔2007〕2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名称变更,主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建〔2007〕2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增项,主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建〔2007〕2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续办资质,主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建〔2007〕2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主要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18、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19、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区管除外),主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发布〉)第十七条;《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湖北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整合事项第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20、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区管除外),主要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发布〉)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一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七条。

22、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八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一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六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中《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的第107项。

23、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九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第五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奖励

1、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主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八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2、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主要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

3、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主要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4、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第六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75号)第六条。

5、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捐献给国家的奖励,主要依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十一条。

四、行政确认

1、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方案的确认(区管除外),主要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

2、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的确认(区管除外),主要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3、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确认,主要依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六条。

4、对已死亡古树名木的确认,主要依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十条。

五、其他行政权力

1、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手续办理(开发区·铁山区除外),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十五条。

5、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档案备案(区管除外),主要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四条。

6、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三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六、行政强制

对市城管委职责范围内城市管理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办文〔2019〕31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行政检查

1、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检测,主要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一条。

2、对建筑垃圾(渣土)密闭化运输监督管理,主要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四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办文〔2019〕31号)第三条第七款。

3、对汛前城镇排水设施的检查,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4、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5、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对城镇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

7、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实施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8、对城市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水量的监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四条。

9、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检查,主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10、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的定期检查(区管除外),主要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二条。

11、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区管除外),主要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五条。

12、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主要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12号)第十四条。

13、对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主要依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

14、对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第十四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75号)第十条。

八、行政征收

1、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开发区•铁山区除外),主要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

2、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第10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第59号)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第157号)第四条。

3、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通过,主席令第87号公布)第四十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第八条;《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发布)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