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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城管委     时间:2019-04-2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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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同意,现将《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黄石市城市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黄石市城市管理局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制度》、《黄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合同管理制度》、《黄石市城管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六项制度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采购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三)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和采购业务单位负责人担任,政工科纪检专干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局办公室、后勤办具体承担局机关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

(四)局属二级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每年局办公室会同局计划财务科根据需要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我局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变更计划项目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标准及程序

(一)有预算计划政府采购内部审批流程。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500元以下采购项目由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采购项目,经局办公室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计划财务科备案,由局采购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并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局计划财务科备案,由局采购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政府集中采购标准及程序。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及服务类采购项目,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按规定自行分散采购。其中,办公家具、车辆维修、印刷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和拍卖服务、绩效评价服务,由单位再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处二次询价采购。办公家具、车辆维修和印刷服务采购必须填报协议供货服务采购证。

(三)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及程序。

1.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项目应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2.对于在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分散采购,按如下采购程序:

(1)在黄石城市管理局网站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规格型号及投标时间,项目投标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3天;

(2)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向局采购工作小组提交报价表,原则上响应供应商不少于3家。若少于3家,局采购工作小组可适当延长投标时间或向相关供应商邀请投标。若经延期或邀标后,响应供应商只有2家时,则在2家供应商中评定中标单位;响应供应商只有1家时,则在黄石城市管理网站发布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说明相关理由,若公告发出3个工作日内无任何异议,则可直接确定响应供应商作为中标单位。

(3)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表,综合价格、质量、规格型号等要素进行评标,在质量、规格型号等都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报价最低的市场主体作为中标单位。初步评定中标单位后,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由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签字,报组长审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签字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4)中标单位确定后,在黄石城市管理网站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报销时应附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确认单等文件材料。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程序。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五)其他采购标准及事项。

1.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

2.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国内货物、服务和工程,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和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对需要采购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如在特定影院、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发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项目的,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4.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有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购的方式程序进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局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局机关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把关,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具体建议,定期检查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采购经费使用情况,保证各项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二)局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各项采购活动,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分项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三)局计划财务科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把关,对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计划及时予以制止。

(四)局政工科加强对局政府采购工作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附件:1.2017年黄石市政府采购目录

2.市城管局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

3.市城管局政府采购确认单


附件1

2017年黄石市政府采购目录

编码

品目名称

说明

备注

A货物类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巨/大/中型计算机、小型计算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小计算机、其他计算机设备。

预算10万元及以上

A020102

计算机网络设备

路由器、交换设备(交换机)、集线器、光端机、终端接入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网络接口和适配器、网络收发设备、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负载均衡设备、其他网络设备。

同上

A020103

信息安全设备

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其他安全设备。

同上

A020104

终端设备

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其他终端设备。

同上

A020105

存储设备

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设备、其他存储设备。

同上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打印设备、计算机绘图设备、计算机光电设备、显示设备、KVM设备、综合输入设备、一般输入设备、识别输入设备、图形图像输入设备、语音输入设备、手写式输入设备、数据录入设备、其他输入输出设备。

同上

A020107

机房辅助设备

机柜、机房环境监控设备、其他机房辅助设备。

同上

A020108

计算机软件

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其他计算机软件。

同上

A020199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同上

A020201

复印机


同上

A020202

投影仪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同上

A020203

投影幕


同上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同上

A020205

照相机及器材

照相机(数字照相机、通用照相机、静视频照相机、专用照相机、特殊照相机)、镜头及器材。

同上

A020206

电子白板


同上

A020207

LED显示屏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同上

A020208

触控一体机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同上

A020210

文印设备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同上

A020211

销毁设备

光盘粉碎机、硬盘粉碎机、芯片粉碎机、综合销毁设备、其他碎纸机销毁设备。

同上

A020214

会计机械

钞票处理设备、计算器(含简易型计算器、函数型计算机器、可编程序计算器等)、其他会计机械。

同上

A020215

制图设备

包括绘图机、制图机、晒图机等。

同上

A020299

其他办公设备


同上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同上

A020306

客车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

同上

A020512

起重设备

包括电梯、自动扶梯等。

同上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制冷压缩机、冷库制冷设备、冷藏箱柜、制冰设备、空调机组、恒温机、恒温机组、去湿机组、加湿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同上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制冷电器、空气调节电器、清洁卫生电器、熨烫电器、烹调电器、食品制备电器、饮水器、热水器、美容电器、保健器具、电热卧具及服装、其他生活用电器。

同上

A020619

照明设备

成套灯具。

同上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同上

A020910

电视设备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特殊环境应用电视监视设备、特殊功能应用电视设备、特殊成像应用电视设备、其他电视设备。

同上

A020911

视频设备

包括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

同上

A0601

床类

包括木制床类、竹制床类、金属床类等。

同上

A0602

台、桌类

包括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同上

A0603

椅凳类

包括扶手椅、凳子等。

同上

A0604

沙发类

包括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同上

A0605

柜类


同上

A0606

架类

包括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同上

A0607

屏风类


同上

A0609

组合家具

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同上

A0608

厨卫用具

锅、铲等。

同上

C服务类

C030101

基础电信服务


同上

C030102

增值电信服务


同上

C0401

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系统、计算机软件等租赁服务。

同上

C0501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同上

C0502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包括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同上

C050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同上

C0601

会议服务


同上

C080105

法律服务


同上

C0802

会计服务

包括绩效评价服务。

同上

C0803

审计服务

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

同上

C0805

资产评估和拍卖服务


同上

C08140199

印刷服务

包括文件印刷服务;公文用纸印刷服务;资料汇编印刷服务;信封印刷服务;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的印刷服务;其他印刷服务。

同上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同上

C150402

财产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同上







附件2

市城管局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


申请科室


申请人


申请时间


采购项目

内容


预计经费


局办公室意见

局计划财务科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附件3

市城管局政府采购确认单


采购情况

说明

根据局办公室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我局      年

月       日在局网站发布                   

询价公告,      年      月

日,局采购工作小组对三家报价单位进行评审,

报价              ,

报价                ,

报价              。

经评审,确定                     为中标单位。

具体承办人


中标供应商

名称


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签名


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根据《黄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黄办发〔2016〕10号)和黄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务车使用管理,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完成后,经过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车,执法执勤工具用车及局属二级单位未参加车改但又有保障公务出行的车辆。

第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按规范程序实行车辆定点维修、保险定点采购的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局后勤办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局属各二级单位车辆由各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务用车坚持服从局后勤办统一指挥、统筹调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使用和调度

(一)应急公务用车用于保障应急工作,不固定给个人使用。

(二)应急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即: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大王镇、太子镇、金海管理区>)外公务出行,保障区域重要公务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三)前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磁湖山庄、兰博基尼、磁湖剧院、湖师莲花剧院、电信大楼、市委党校等参加重要会议及各类公务接待活动可安排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四)执法执勤工具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五)未参加车改的局属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情况,严格管理、科学调度,确保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公务车辆。

(六)实行车辆外出审批制度。凡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用车单位(用车人)必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填写出车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离开本市到外地出差的,驾驶员报销车旅费须附外出差旅审批单。

(七)机关及局属车改二级单位如发生应急车辆难以满足使用需求等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由活动牵头或者组织部门填写局综合执法(应急保障)用车申请单,并报各自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办公室申请综合平台车辆予以保障。

(八)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由车属部门进行管理,在特殊情况下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

第五条  车辆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

(一)局车属部门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以月、季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将结果记入车辆档案。

(二)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检查工作。驾驶员应每天清洗车辆,确保车辆内外整洁美观;并做好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例行检查,遇有车辆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三)严格按规定停放车辆。除安排正常公务出车时间之外,驾驶员应将车辆整齐停放在办公院内。擅自外出停放导致车辆被盗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四)实行车辆加油、维修审批管理制度。车辆的油料费必须统一进行年度预算,报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核报。各车属部门根据部门油料预算核定油量,按单车工作量核准单车油耗,其总费用不能超过年度预算计划。车辆的维修必须在车属管理负责人确认后,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送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在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因公出差如遇到车辆突发故障必须维修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安排就近应急维修。

(五)建立健全车辆加油、维修台账。各车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车辆的加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统计汇总。每月初驾驶员填报起始公里数、下月初填报月终公里数,交车属管理部门统计汇总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局后勤办将不定期会同纪检专干对全局车辆的加油和修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现象即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车辆的保险和年审

车辆的保险费和年审费由车属部门统一进行年度预算,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核报。驾驶员应掌握和确认车辆保险续购及年审期限,在车辆保险和年审到期前一周提出车辆年审及续购车辆保险申请,由车属部门按规定办理购买保险的审批手续后,到局集中采购的保险公司进行定点购买。因驾驶员误报、迟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七条  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驾驶员的业务管理由各车属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体驾驶员应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理念,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严禁上班时间串岗脱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二)实行驾驶员坐班制度和离岗制度。驾驶员工作时间一律在办公室待命,因公出车必须在去向牌注明离岗去向,应随时随地保持通讯工具畅通;若无故关闭通讯工具相应扣除当月通讯费用。

(三)驾驶员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上班,应提前向车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请假,以便车属部门负责人及时调配驾驶员,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按规定驾驶车辆。

1.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违规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产生的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驾驶员不得私自用车,不准搭载与工作无关人员。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和停放,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五)驾驶人员的补助核发标准。

驾驶员出差伙食费补助,按市财政局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办公设备及家具的资产配置,保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本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相关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转发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执行。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数量与价格上限不得高于该标准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该标准规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

第五条  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该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因特殊情况配置更新的,须由使用部门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再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对于国家、行业和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业类设备,安全保密部门已有规定的涉密性设备,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对于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

第七条  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由办公室按局年度预算计划负责统筹编制。使用年限长的编制人员优先配置,各科室部门不得擅自购置办公设备、修缮办公设施。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配备新办公设备和家具须先进行登记入帐,后领取使用,严格实行“更新退旧”。即各科室部门将原有的旧物先移交给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将新办公设备和家具移交给各科室部门使用。

第九条  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配置更新按编制人员数量和使用年限顺序进行;对从事重要工作岗位的聘用人员配置事宜由使用科室先提出申请再由办公室按程序调剂配置。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需购置、更新或维修办公设备及家具,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先由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市城市管理局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审批表》,再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采购、更新、登记,建立办公设备及家具登记管理台账,各业务科室部门不得擅自将其转卖、转送、租借、出让他人。

第十二条  局直属基层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黄石市城市管理局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黄石市城市管理局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3.黄石城市管理局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审批表


附件1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台)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性能要求

台式计算机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5000(需加装含双硬盘、隔离卡、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每台不超过6000元)

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7000

6

打印机

A4

黑白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1200

6

彩色

2000

A3

黑白

6000

6

彩色

12000

6

票据

打印机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2500

6

复印机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30000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一体机/传真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2500

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扫描仪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

2000

6

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计算

1000

6

投影仪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10000

8

照相机

普通相机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2%,不足50人按50人计算,因特殊职能需配置高档相机的,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3000

8

高档相机

20000

摄像机

每个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1台

6000

8

空调

中央空调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10000/冷吨

8

1p挂机

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2500

1.25p挂机

3000

1.5p挂机

3500

2p挂机

5000

3p柜机

7000

5p柜机

10000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附件2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套、件、组)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性能要求


办公桌

1套/人

县处级:2500

15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乡科级及以下:1500


办公椅

县处级:800


乡科级及以下:600


沙发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县处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每个乡科级(限于县市区)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沙发。

县处级:3000

15


乡科级:2000
  (限于县市区)


茶几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可以配置1个茶几。

县处级以下:500

15


接待椅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可以按照办公桌数量配置。

500

15


书柜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县处级以下办公室可以配一组。

1000

15



文件柜

按照单位需求合理配置

1000

20


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20


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500元/平方米

20


会议椅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500元/把


接待室家具

按照接待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700元/平方米

15



备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

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附件3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审批表


购置物品(设备)内容及明细

单项预算金额

合计预算金额

(可附明细清单)



申请支出事由

及科室签字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局办公室

审批意见


分管财务领导

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或局长

办公会研究意见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黄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

第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政务公开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科室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将公示内容制成纸质范本免费提供给申请人使用。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内容以及审批情况应在市政府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公开,供办事人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审批部门或科室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科室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遵循“便民、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宗旨,确保我局行政审批工作顺利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一个窗口对外”,我局6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全部由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集中办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代表我局行使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发权、初审权、组织协调权和相对审批权,按“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个口子收费”的工作要求,受理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发放办结文书和有关证照。对需送回单位审批的项目,由行政审批窗口全程负责。

第三条  本着便民、高效的服务原则,简化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市城市管理局对6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具体办理时限进行承诺,分别为:

1、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审批(3个工作日);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审批(3个工作日);

3、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卫设施的审批(3个工作日);

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3个工作日);

5、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3个工作日);

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2个工作日)。

第四条  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应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理制”、“责任追究制”、“无缺位制度”等。

第五条  申请人依法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服务,有问必答,耐心说明。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办事效率。

三、行政审批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受理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属于我局权力清单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填写受理告知书。

第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由申请人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权力清单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行政审批审查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做好依法行政,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行政审批的部门或科室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勘查现场的,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四条  行政审批的部门或科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外,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他人及公众重大利益,必须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需要听证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审批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对同意审批的申请事项,应颁发行政审批证件,加盖本局印章。

第十条  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强化岗位职责,正确实施行政行为,预防、杜绝乱作为和不作为,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黄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是指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影响机关工作,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追究相应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所应承担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有《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不按文明礼貌规范用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群众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权力清单范围内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的。

第五条  严格按照行政过错事实和损害程度对经办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

(一)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擅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领导批准,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虽经领导批准,但经办人不按审核、批准的事项实施行政审批的,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经办人提出的意见或方案错误,领导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和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经办人员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其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经办人员按工作常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经办人员无法操作且已尽到解释说明责任的。

(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绩效考核。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

(五)党纪政纪处分。

(六)辞退。

第八条  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六、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按照《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监督检查。

(一)职责权限。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主干道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审批,组织开展全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施工情况的抽查。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负责城市次干道、背街小巷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审批,对全市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进行日常巡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已经审批的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施工;

2、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违规建设的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市城市管理局每天对全市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对全市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进行日常巡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未按审批要求设置的,执法单位将对其审批的证件予以收回,并责令改正,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改正,并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职责权限。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主干道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审批,对全市临时活动举办情况进行抽查。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负责次干道、背街小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审批,组织开展辖区内临时活动举办情况的检查以及对违反审批内容举办活动行为进行查处。

(二)监督检查对象。

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已经审批的临时活动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

2、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违规举办活动的商家。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市城市管理局每天对主次干道举办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各城区城管局对辖区内的活动举办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未按审批要求举办活动的,执法单位将对其许可的证件予以收回,并责令改正,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并责令改正,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监督检查。

(一)职责权限。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项目的审核批准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已经审批的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行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2、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市城市管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各城区城管局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日常巡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回或者吊销许可证书。

2、对未经许可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的,责令停止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拆除环卫设施的监督检查。

(一)职责权限。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拆除环卫设施的许可以及对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监督检查对象。

拆除环卫设施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已经审批的拆除环卫设施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

2、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拆除环卫设施的。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市城市管理局对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抽查。各城区城管局对辖区内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未按审批要求拆除环卫设施的,执法单位将对其许可的证书予以收回,并责令改正,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并责令改正,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监督检查。

(一)职责权限。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组织开展全市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装修和拆除建筑物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已经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工地项目是否落实工地冲洗设施和冲洗监管制度及人员;

2、是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市城市管理局每天对全市范围内的工地项目、房屋装修进行巡查、考核。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未按审批要求落实工地冲洗设施和冲洗监管制度及人员,执法单位将对其停工整顿,并责令改正,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监督检查。

(一)职责权限。

市城管局负责黄石港区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黄石港区城管局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情况的检查和查处。除黄石港外其他城区(开发区)城管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并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情况的检查和查处。

(二)监督检查对象。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已经审批的临时占道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

2、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违规占道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各城区城管局对辖区内临时占道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未按审批要求开展的,执法单位将对其许可的证件予以收回,并责令改正,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并责令改正,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附则

第一条  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5月16日实施。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或以局的名义在开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经济活动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履行合同、协议,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行政征用、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六)局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合同签订前,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后,承办科室再报分管领导进行审定。重大合同需经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科室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再次报送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谈判、起草,应召开相关单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六)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九条  本局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合同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再由局主要领导签署,也可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授权承办人或分管领导签署合同。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合同承办科室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局法律顾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局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

第十一条  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本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本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签订借贷、担保和投资合同;

(三)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  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承办科室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计财科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计财科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合同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合同需报送市法制办或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计财科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科室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科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城管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落实项目建设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内控管理。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和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为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根据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原则。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切实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重点围绕项目立项、招标、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权力制衡,确保公开透明。

(三)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

(四)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三、管理事项

(一)重大事项上报集体审定。

1.项目建设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书面形式上报,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需按照相关规定和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

2.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需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审核,项目负责人审签,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建设主管单位要准确把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严禁超进度支付价款。

3.项目变更超过工程造价的10%时,需书面汇报变更原因、并附上经过审计的增减额度,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及时追加采购预算。

4.项目合同的签署,需附招标文件、评审报告、项目确认函,根据局合同管理制度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签署。

局长办公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招标、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二)招标采购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细化招标采购内部监管程序,重点做好监督环节管理工作: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招标。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成立三人以上评标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标。

(三)中介机构比选委托。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结合中介机构的市场信用情况,通过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检验试验、工程审计等中介机构。对法规、规章未作招标要求的中介单位的选择,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也应比照上述方式进行。

(四)工程变更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健全内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制定、落实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工程造价内审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责任;重大项目必须推行跟踪审计审核,强化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

(六)项目建设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要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在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管理、实施内容、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报请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七)内部管理考核。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造价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考核相挂钩。

四、公开和监督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将项目建设、中介单位选择等招标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监督。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落实风险点防范责任制,建立项目风险防范工作清单,并定期检查。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条例》等文件精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纪律和法律的, 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