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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1-0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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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国家或省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和“湖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除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非法违法的具体行为等基本信息和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的证据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便于举报奖励的核实和兑现。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但不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1次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事项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共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施以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

第十三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后的15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由省应急管理厅直接兑现奖励举报的,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规定》(见附件)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当奖励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认定。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可将经核查认定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本办法所指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8月16日发布的《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安监规〔2013〕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