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至10月13日,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进行全市占道经营情况检查,对长期占道出店经营、屡教不改的十差门店给予曝光(市容环境通报第一期),城市管理部门将对以上十差店面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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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提醒各经营门店,进店规范经营、做好门前三包,遵守市容秩序、爱护城市环境。文明城市,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