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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城管委       时间:2025-03-1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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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减少窨井盖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平整度和舒适度。我单位起草了《黄石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94709524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黄石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市直机关集中办公区4栋(邮编43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黄石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3日。

附件:《黄石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黄石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减少窨井盖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平整度和舒适度,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内的窨井盖建设、维护、改造、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窨井盖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照明、园林绿化、地下综合管廊等各类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窨井及井盖、井座、井身、井底等。

第三条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遵循“权属负责、预防为主、智慧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城市公共区域窨井盖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城市公共区域窨井盖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小区内窨井盖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等工作。经信、公安、资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窨井盖权属单位开展窨井盖普查建档、日常巡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养单位负责加强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工作,协助窨井盖权属单位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窨井盖权属单位快速修复。

第五条特殊情况下窨井盖权属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窨井盖设施涉及多个权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其他所有权人共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二)权属不明的窨井盖设施,由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项目的窨井盖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窨井盖的规划和建设应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城市管线及窨井盖,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及窨井盖的关系。道路建设单位在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的时候,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与权属单位意见;

(二)窨井盖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设”的原则,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尽量将窨井盖布置在人行道内侧或绿化带内,确需布置在车行道上的宜布置在慢车道范围内,且设置的具体位置应在车轮轮迹中间,避免车轮碾压;  

(三)因实施道路拓宽改造,导致地下管线位于车行道下的,宜采用横井等工程措施将检查井及窨井盖迁改至人行道内侧或绿化带内;

(四)窨井盖设计高程应与周边路面齐平,并与路面纵横坡一致。窨井盖与路面的高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七条窨井盖的选型应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盖承载等级应根据道路等级设定;

(二)车行道范围内新建或改造的窨井盖规格尺寸原则上应按井座净开孔700毫米设置;

(三)车行道上的窨井盖应采用球墨铸铁宽边防沉降井盖,井口采用钢筋混凝土收口板或井盖的方式,人行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等材质的井盖并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相关要求;

(四)窨井盖应通过制造工艺,使其自身具备防沉降、防盗、防异常开启、防噪音、防坠落等功能;

(五)窨井盖表面应具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应包含检查井的类型和唯一编码,生产厂商和生产年份可设置在井盖内表面。

第八条窨井盖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出现窨井盖质量事故的,应当从设计、施工、制造、采购、验收、运输、管理等环节进行溯源追查,对事故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窨井盖在日常管养中应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权属单位应建立“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的管理档案,并及时录入窨井盖信息管理系统;

(二)权属单位应加强巡检,建立定期巡查机制,检查井外部巡视每月不少于1次,开盖内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落实日常维护责任,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限时进行处理,并做好巡查维护工作日志;

(三)窨井废弃或停止使用的,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闭,并在窨井盖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四)公共区域窨井盖经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现场确权后仍无法确定权属的,可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仍无法确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采取拆除、封填、修复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各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加强窨井盖维护施工的管理和监督。

(一)窨井的施工、验收等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二)对窨井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应急处置时,作业单位应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尽量减少交通影响;

(三)作业完毕后,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满足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一条窨井盖权属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公共区域窨井盖应急处置工作。

(一)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窨井盖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储备等,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权属单位发现或接到窨井盖沉降、缺失、损坏而存在安全隐患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实施修复工作,施工时同步通知辖区道路管理部门和交管部门,相关占挖等行政审批手续应在施工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

(三)权属单位未能及时进行修复问题井盖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窨井盖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数据,统一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窨井盖信息管理系统应实现网络互联,资源共享,实现对窨井盖管理工作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预警和及时处置。

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对已有窨井盖的标识、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增、迁移、废弃等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城市管理部门,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窨井盖设施缺损情况的,可及时通过微信“黄石城管随手拍”小程序或拨打12345市长热线等进行报告,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警示防护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设立窨井盖投诉服务电话并进行公开,及时受理窨井盖问题。

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开展窨井盖安全与应急防灾知识普及教育,鼓励公众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损坏井盖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井盖的意识,减少井盖安全事故发生,并可制订相应奖励制度。

第十五条盗窃、破坏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