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方式和作风,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我委在前期推行“ 预防为主、注重服务” 涉企行政执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工作机制,研究编制了《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 预防为主、注重服务” 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
现向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联 系 人:李 军 胡晗柳
电 话:0714-6224956
电子邮箱:657988043@qq.com
附件: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 “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指导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 频率 | 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生活垃圾密闭运输 | 1. 生 活 垃 圾运 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生活垃圾; 2. 生 活 垃 圾运 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遗撒生活垃圾。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指导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改造更换不符合规范的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具备防渗漏、防遗撒、防臭功能,实行全程运输密闭化。 2.指导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加强车辆日常维保,按车辆例行保养常规项目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车况良好,密闭运输,安全运行。 3.指导作业人员在运输生活垃圾时规范检查污水排放阀、导流槽等污水收集装置,确保全程密闭运输。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2 |
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 |
1. 运 输 建 筑 垃 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 2. 未将 建 筑 垃 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 3. 运 输 车 辆 未 实行密闭化运输,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车轮、车体带泥上路行驶的。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体整洁,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车轮、车体带泥上路行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车轮、车体带泥上路行驶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 |
1.指导运输车辆确保标识清晰、车体干净整洁,顶灯和密闭设备完整并有效使用。 2.指导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密闭严实,杜绝车轮带泥上路及抛洒滴漏等行为。 3.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严格落实备案审批制度,做到一计划一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工地名称、项目地点、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参与运输车辆台数、现场负责人。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3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 自 处置建筑垃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 |
1.主动告知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申请处置核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表、处置方案、运输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除等相关审批文件、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地用途证明等。 2.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处置建筑垃圾,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4 |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 |
缴费责任单位拒缴或欠缴城镇垃圾处理费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
★★ |
1.提醒缴费责任单位留意缴费期限和金额要求,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按时足额缴费。 2.指导缴费责任单位定期核对缴费记录,确保缴费信息准确无误。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5 |
出店、 占道经营管理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占道经营。 临街商业网点经营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 |
1.结合黄石地方实际,编制疏导点和跨店经营导则,在条件允许区域实行划线外摆规范管理。 2.由各城区选定疏导点,引导流动摊贩入市经营。 3.未实行划线外摆管理和疏导点的区域,指导经营者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之内进行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等活动。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6 |
户外广告设置 |
1. 未 按照批 准 文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 2. 未 经许 可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 未及 时修 复 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4. 设置户 外广 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5.户 外广 告 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又不按时拆除。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发布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 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 7 日内撤除。 第十八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
★★ |
1.指导单位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黄石市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1-2035)》等相关标准设置户外广告。 2.告知户外广告设置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 3.指导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进行设置,保证设施安全和牢固。 4.提醒户外广告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设施。 5.指导户外广告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7 |
城市道路施工 | 1. 自 占用 或 者挖掘城市道路; 2.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未在施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 |
★ ★★ | 1.告知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施工前应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2.指导施工单位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3. 未按照批 准 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 、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地方政府规章】《黄石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上、隧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 |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 |
擅 自在城 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黄石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隧道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隧道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的, 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指导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充分了解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 2.告知施工单位需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与城市桥梁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9 |
超限车辆通行城市桥梁 |
擅 自 驾驶超 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通过城市道路、桥梁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黄石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上、隧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通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指导运输车辆提前规划运输路线和时间。 2.告知运输单位需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3.提醒运输单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10 |
城市桥梁架设管线 |
擅 自在城 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指导施工单位在架设管线前与原设计单位沟通并获得技术安全意见。 2.告知施工单位需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确保架设活动符合桥梁安全要求。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11 |
城市桥梁设置广告悬挂物 |
擅 自在城 市桥梁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黄石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上、隧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指导施工单位在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前进行必要的风载、荷载实验。 2.告知施工单位需获得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并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12 |
新建项目雨水管网施工 |
擅自更改管网设计,私接混接雨水和污水管网,导致雨污混流。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指导施工企业在管网安装的关键节点(如接口连接、坡度调整、井室施工等)对照设计图纸进行内部检查。 2.指导施工企业拍摄带定位和时间水印的施工过程照片,留存备查。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13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1. 建 设单位 或 者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 2. 建 设单位 或 者施工单位未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行政法规】《供水条例》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供水单位和有关档案机构等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或者未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14 |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或者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第五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1.指导供气单位对燃气使用者供气前及使用中开展用气环境、用气设施、安全设施、用气管理隐患排查。 2.下达隐患告知单督促用户及时整改。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指导停业整改。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15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主动对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2.指导管道燃气企业加强施工工地周边燃气管道的巡检。 3.施工前由各城区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现场勘验。 4.燃气管道周边施工作业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指派专人现场指导。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16 |
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 |
群众在市场、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燃气灶具,存在燃气灶具品牌未在属地设立售后服务站点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 |
1.指导燃气公司在用户申请开户时进行告知宣传。 2.组织燃气企业开展“六进 ”宣传进行解释解答。 3.制作宣传视频,通过多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4.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及时进行公示。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17 |
公共绿地保护 | 企业在原有建筑周边通过硬化地面、围栏等方式破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性质。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
★ ★★ | 1.告知企业严格遵守建筑规划红线,不得在建设中通过侵占绿地扩大建筑面积。 2.指导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备注: 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的自然人、法人。
2.该清单并未涵盖城管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 , 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 , 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黄石市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个性版)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指导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 频率 | 涉及企业 | 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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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水水质管理 |
供水单位提供的出厂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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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铜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阳新县城发水务有限公司 | 1.完善水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供水单位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水质两级管理、三级检测体系,制定严格规范的水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各级管理及检测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2.强化供水水质全过程管控,保障供水稳定达标。供水企业应以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为指引,全面加强供水水质全过程管控。涵盖原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管网末梢水等各个环节,确保供水水质全程稳定、优质、达标;3.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提升检测精准度与效率。供水企业应推进检测体系硬件设施升级改造,同时加大检测人员技能培训力度,确保检测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检测结果精准高效; 4.公开供水质量指标。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多种渠道向用户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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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密闭运输管理 |
1.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 2.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未定期向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3.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未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未定期向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4.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式专用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收集、运输单位的名称和相关标识标志。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情况和生产产品的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 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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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环投蓝德再生能源 有限公司 |
1.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改造更换不符合规范的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具备防渗漏、防遗撒、防臭功能,实行全程运输密闭化; 2.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按车辆例行保养常规项目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车况良好,密闭运输,安全运行; 3.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4.规范餐厨垃圾前端投放,严禁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确保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备注: 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的自然人、法人。
2.该清单并未涵盖城管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 , 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 , 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