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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违法建筑评估机构遴选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城管委     时间:2018-08-3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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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违法建筑评估活动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保证违法建筑评估工作健康开展。经研究,现将《违法建筑评估机构遴选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


违法建筑评估机构遴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违法建筑评估活动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保证违法建筑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局查处违法建筑行为中,需要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的选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需要进行评估的范围:当事人拒不提供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筑,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筑,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评估机构名录库的建立与管理,履行抽取与遴选活动行业监管职责,具体负责评估机构的征集、资格审查、出入库核准、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遵纪守法、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及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年检合格;

(五)企业自愿申请加入评估机构名录;

(六)市城市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入库工作程序:

(一)市城市管理局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评估机构入库征集公告;

(二)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市城市管理局对评估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步确定入库评估机构名单;

(四)入库评估机构名单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列入名录库的评估机构名单,并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名录。

第七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

(四)业绩证明;

(五)其他材料(如信誉证明、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八条 评估机构的抽取与遴选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对评估费用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由市城市管理局在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对评估费用超过5万元的重大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由市城市管理局在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

第九条 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市城市管理局每年对新申请加入名录库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资质审核,适时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补充到名录库中;通过考核评价,对有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违法违规与行政相对人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估机构,清除出名录库。
    第十条 抽取或遴选工作完成后,市城市管理局机动大队应与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地产估价合同》,并给接收任务的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在《房地产估价合同》中应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评估工作,要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通过申请听证、复议、申诉等途径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由受委托评估机构给予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