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法治发〔2023〕3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管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我委起草《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征求意见稿)》。
现向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处。
联系人:梁晓艳 胡晗柳
电话(传真):0714-6224956
电子邮箱:657988043@qq.com
附件: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在责任区不履行第十二条义务的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开挖、乱堆放、乱停放、乱排放、乱晾晒等行为; (二)及时清理垃圾、粪便、污水(油)以及道路雨水篦子、进水井的杂物,清除积水(冰雪);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四)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载明的其他义务。 | 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个人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500以上800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800以上1000以下罚款;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户外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户外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3 | 在树木、桩杆、楼道、围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喷涂、刻画小广告;在道路、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擅自在室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张贴标语或者悬挂横幅。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清除或者清理;拒不清除或者清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桩杆、楼道、围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喷涂、刻画小广告;不得在道路、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室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张贴标语或者悬挂横幅;确有需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 主动清除或者清理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拒不清除或者清理,造成轻微后果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不清除或者清理,造成一般或严重后果的;2.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4 |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未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运输时未采取密闭方式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运输时采取密闭方式。 | 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 |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未保持收集、运输设施设备完好、整洁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保持收集、运输设施设备完好、整洁。 | 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逾期未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一年内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与省自由裁量基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9条的衔接问题?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 | 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一年内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 | 非法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沟、地下管道、公共厕所、湖泊等区域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沟、地下管道、公共厕所、湖泊等区域。 | 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轻微或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
8 | 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清理,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食品包装袋(盒)等; (二)乱倒污水(油)、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等; (三)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等; (四)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等; (五)在道路、公共场所等抛撒、焚烧冥钞等祭祀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公共场所排出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 | 主动进行清除或清理的 | 50元罚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其改正,未主动清理或者清除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9 | 擅自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临街商业网点经营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 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一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运输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导致泄漏、遗撒。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路面污染物,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可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运输矿石、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清理路面污染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清理路面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 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一般违法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1倍(含1倍)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2、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一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罚款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
1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与省自由裁量基准《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1条的衔接问题) |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相关信息;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 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情节轻微,逾期未改正的 | 个人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一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个人处500以上800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2次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个人处800以上1000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存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一般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 |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台账,并按照要求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送数据、报表等相关情况。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7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造成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
1 | 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所未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 |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所应当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其中公共停车场配备比例不低于全部车位的20%。 |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泊位设置情况进行备案 |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 15日内将泊位设置情况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拒绝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 |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 | 情节轻微,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一般违法情节,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拒绝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停车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对国家规定免予缴纳停车费的车辆不得拒绝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情节轻微的 | 50元罚款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情节一般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征求意见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 机关 |
1 | 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按照要求改正且造成损失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要求改正且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征求意见稿)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7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部门审批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擅自通行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未经同意意欲或擅自通行,情节轻微或一般(超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未对桥梁造成损坏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