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30元/月;阳新县为655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00元/年;大冶市为7600元/年;阳新县为6180元/年。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60元/月;阳新县为1310元/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340元/年;阳新县为10860元/年。
(三)集中供养人员
全市在供养服务机构内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采用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三、孤儿养育标准
黄石城区、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460元/月;阳新县为1345元/月。
黄石城区、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2336元/月;阳新县为2152元/月。
四、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新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