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关于确定公布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4-27 16:35

分享: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30元/月;阳新县为655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00元/年;大冶市为7600元/年;阳新县为6180元/年。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60元/月;阳新县为1310元/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340元/年;阳新县为10860元/年。

(三)集中供养人员

全市在供养服务机构内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采用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三、孤儿养育标准

黄石城区、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460元/月;阳新县为1345元/月。

黄石城区、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2336元/月;阳新县为2152元/月。

四、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新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