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美丽湖北建设,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7号)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省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攻坚行动,建立城乡一体、全域覆盖、机制健全、长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和谐城乡人居环境。
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其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基本要求;3 生活垃圾收运管理;4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管理;5 投入机制;6 组织保障;7 监督管理。
本《规范》自2018年9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本《规范》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9号;邮政编码:430015)。
目 录
1 总则................................................................................................ 1
2 基本要求........................................................................................ 2
3 生活垃圾收运管理........................................................................ 4
4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管理................................................................ 7
4.1 一般要求................................................................................ 7
4.2 卫生填埋场管理..................................................................... 8
4.3 垃圾焚烧厂管理..................................................................... 9
4.4 垃圾堆肥(生物处理)厂管理............................................ 10
4.5 水泥窑协同处置厂管理........................................................ 12
4.6 综合处理厂管理................................................................... 13
4.7 餐厨垃圾处理厂管理........................................................... 13
4.8 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 14
5 投入机制...................................................................................... 16
6 组织保障...................................................................................... 18
7 监督管理...................................................................................... 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24
引用标准目录.................................................................................. 25
1 总则
1.0.1 为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规范作业、科学管理、持续维护,达到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良好运行的目的,保障我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及其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0.3 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运行的维护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其他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要求
2.0.1 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基本目标,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技术可行、经济有效、管理简便的治理措施,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2.0.2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城乡一体”的原则,实行“省级统筹协调、市级组织推动、县级主体责任、镇村具体实施、发动住户参与”的工作机制。
2.0.3 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政策研究,出台相应的管理文件和地方标准规范,利用宣传网络普及垃圾分类及处理知识;建立层层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进行指导,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行监管。
2.0.4 各县(市)统筹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形成因地制宜的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协同处置、堆肥、综合处理等垃圾治理技术体系,并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
2.0.5 各县(市)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构建合理的资金保障和分担机制,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无害化处理长效化。
2.0.6 建立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为主的五大环节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运行管理体系。
1 县(市)级负责城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将城市、乡镇转运站的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处理。
2 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将村庄垃圾收集转运到垃圾转运站(有条件的可直接运送到垃圾处理终端)。
3 行政村负责本村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引导组建村民理事会等社会性群众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发动群众通过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4 村组负责村湾内日常保洁与垃圾收集。
5 村民负责房前屋后及自家庭院的环境卫生保洁。
2.0.7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应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并采取妥善的污染治理措施,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 生活垃圾收运管理
3.0.1 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应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规定。
3.0.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新建居民小区应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3.0.3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每个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每天至少收集两次,垃圾应不满溢、无积压、无曝露、不遗漏、不得随意堆放在路边。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宜为每天早晨4:00~7:00、白天9:00~16:00、晚上19:00~22:00。
3.0.4 打烊垃圾宜在每天4:00~7:00时段进行专门收集,并应采取定时定点、按片巡回、上门收集的方式,收集至转运站点暂存。对临街门店关门时间不统一的道路,应增加收集次数或就近设置垃圾贮存点。打烊垃圾应及时收集,做到垃圾不落地、无暴露和堆存、临街垃圾容器无漫溢。
3.0.5 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小于10km的地区可采用一次收运模式。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大于10km的地区可采用二次转运模式。
3.0.6 垃圾收集/转运站应按《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生活垃圾转站技术规范》CJJ 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的要求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
3.0.7 有害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3.0.8 收集/转运站点正式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应对转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无故障,再开启设备进行垃圾转运,并开启监控设备对转运站点车辆、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控,保证站点运转有序。
3.0.9 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清运生活垃圾。
2 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3 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4 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 充分发挥运输车辆料斗、压缩腔的容积效率,尽量降低车辆带功压缩等作业频率、避免空转。
6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3.0.10 垃圾收运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作业噪音污染。垃圾转移过程中作业人员对垃圾容器应轻推、轻挂、轻放,禁止作业人员大声喧哗。
3.0.11 垃圾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线路,依次进行不同收运点的垃圾收运作业。收运线路的安排上应优先主次干道和重点敏感部位。
3.0.12 运输作业完毕后,垃圾运输车辆应停放至指定的停保场所,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保养,为下一次收运工作做好准备。
3.0.13 餐厨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单独收运。
3.0.14 乡镇转运站的建设、服务半径、转运车辆应符合《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鄂建〔2018〕7号)的有关规定。
3.0.15 现有敞开式乡镇转运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乡镇转运站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乡镇转运站宜设置通风、除尘、除臭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恶臭污染物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3.0.16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初步分类,村(社区)保洁员进行二次分类,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 可回收物,如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2 有机可堆肥垃圾,如厨余垃圾、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
3 有害垃圾,如废弃农药包装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或者交村(社区)保洁员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乡镇分别转运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
4 其他垃圾,如已污染、细碎、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直接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分类方式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并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3.0.17 农村生活垃圾的一次收运可选择“站点收集、直接运输”或“定点集装箱收集、直接运输”两种收运模式。
3.0.18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选型应与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清运车辆吨位最小不宜低于8t。
3.0.19 鼓励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农用地膜等废弃物。
3.0.20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企业,从事生活垃圾的运输。
4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管理
4.1 一般要求
4.1.1 生活垃圾应按规定的线路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处理。
4.1.2 进入垃圾处理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预先进行计量,并登记垃圾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出场所的日期和时间、垃圾来源、性质、重量等情况。
4.1.3 送入处理场所的生活垃圾应定期进行理化特性分析。垃圾处理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应随机抽检送入场所处理的生活垃圾,发现混有违禁物料时,应禁止其进入场所处理,并及时记录和向管理部门报告。
4.1.4 垃圾处理场所应采取妥善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垃圾处理场所垃圾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使污染排放与垃圾处理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环保要求。
4.1.5 垃圾处理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场所内地面和通道应无散落垃圾和溢流污水,场所内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4.1.6 垃圾处理场所内应无拾荒者,应采取并实施防止非垃圾处理相关人员随意进出场所、防火、防爆、防洪、防雷等安全措施,且标志明显。
4.1.7 垃圾处理场所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运行维护与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1.8 进出场所的垃圾运输车辆应服从处理场所管理与操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规定的线路将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场地倾倒,并及时驶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不得在场所内长时间逗留,不得影响场所内进出车辆交通。
4.1.9 垃圾运输车辆倾倒垃圾后,应在现场操作人员的指导下将残留垃圾清理干净,并驶入车辆清洗站进行车身清洗,保持车身外观整洁。
4.1.10 村湾与乡镇生活垃圾应当转运至县(市)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村庄禁止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填埋、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4.1.11 餐厨垃圾处理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集中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化利用。
4.1.12 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化利用。
4.2 卫生填埋场管理
4.2.1 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等标准的要求建设。
4.2.2 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的规定进行运行、维护。
4.2.3 应根据进场垃圾量、作业区域的变迁、覆盖等原材料消耗情况,进行场区交通组织,使物流过程顺利、通畅。
4.2.4 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 的有关规定进行填埋作业。
4.2.5 终场覆盖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 112与《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的规定。
4.2.6 填埋气体的收集与处理、运行维护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的规定。
4.2.7 填埋库区应采取有效的雨污分流措施,防止场外地表水流入填埋区,减少雨水进入垃圾填埋体形成垃圾渗滤液;应采取有效的防洪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对填埋场的冲击,并兼具雨污分流功能。
4.2.8 应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进行污染控制。
4.2.9 填埋场区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10 应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3、《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 18772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的有关规定,建立场内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保障垃圾填埋处理质量和填埋场安全稳定运行。
4.2.11 应积极接受运行监管部门的驻场监督管理,保证运行质量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4.2.12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距离较长的,应在乡镇或中心村庄统筹建设填埋场。
4.2.13 偏远农村地区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可暂时采用符合《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相关规定的简易填埋方式处理。暂时简易填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易填埋处理场严禁选址于村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宜选择在村庄主导风向下风向,且应避免占用农田、林地等农业生产用地;宜选择地下水位低并有不渗水粘土层的坑地或洼地;选址与村庄居住建筑用地的距离不宜小于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2 倾倒过程应进行简单覆盖,场址四周宜设置简易截洪设施。
3 简易填埋处理场底部宜采用自然黏性土防渗。
4 渗滤液不得污染环境,应妥当收集、贮存及处理。
4.3 垃圾焚烧厂管理
4.3.1 应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等标准的要求建设。
4.3.2 应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有有关定运行、维护。
4.3.3应根据进厂垃圾量、垃圾理化特性、辅助原材料消耗等情况,进行厂区交通组织,使人流、物流过程顺利、通畅。
4.3.4 应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进行污染控制。
4.3.5 管理与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或优化工艺要求,尽量提高垃圾焚烧热能利用效率(如发电量、热水或蒸汽产生量等),尽量减少垃圾焚烧辅助燃料、原材料的消耗,以及厂内能源消耗,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3.6 必须配备有效的烟气处理装置,并应设置在线监测报警装置,保证垃圾焚烧烟气排放达标,并通过对外公示电子显示屏将烟气主要处理排放指标实时向公众公示。
4.3.7 焚烧炉底灰渣经浸出毒性检测达标后,可按一般固体废物直接送填埋场处理或用作铺路材料或其它建筑材料。
4.3.8 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4.3.9 应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监管。
4.3.11 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12 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保障垃圾焚烧质量和焚烧厂安全稳定运行。
4.3.13 应积极接受运行监管部门的驻厂监督管理,保证运行质量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4.4 垃圾堆肥(生物处理)厂管理
4.4.1 应根据《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生活冲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1等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运行维护与安全操作规程与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4.2 应根据《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进行运行、维护。
4.4.3应根据进厂垃圾量、垃圾理化特性、辅助原材料消耗等情况,进行厂区交通组织,使人流、物流过程顺利、通畅。
4.4.4 管理与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或优化工艺要求,尽量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尽量减少垃圾辅助原材料消耗和厂内能源消耗,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4.5 垃圾堆肥厂生产线宜安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在暂存、进料、破碎、筛分、输送等环节设置负压抽风装置,将恶臭气体集中收集至气体处理系统进行除臭处理,防止恶臭气体外溢污染环境。恶臭气体处理排放应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控制标准。
4.4.6 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底部应设有渗滤液污水收集管路,将暂存过程渗沥出的污水收集并导流至污水处理系统与其他环节产生的污水合并处理,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标准后排放。
4.4.7 应采取有效的有毒有害气体控制措施,并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4.8 应采取优选设备、隔振降噪、封闭厂房、及时维修维护等措施,使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作业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4.4.9 应采取严格的消杀措施,定期对厂区及其周边进行消杀消毒处理,防止蚊蝇孳生和鼠害。
4.4.10 应采取持续绿化景观化等环境提升措施,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融洽。
4.4.11 应根据《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等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
4.4.12 应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积极接受运行监管部门的驻厂监督管理,保证运行质量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4.4.13 农村生活垃圾堆肥应符合《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鄂建〔2018〕7号)的有关规定。
1 村湾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 村湾分类的有机垃圾及枝叶等易腐垃圾宜采用原位生物处理技术。处理设施可采用沼气池、简易高温堆肥等。
3 村湾厌沼气池可利用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沼气设施合并处理。
4 村湾简易高温堆肥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机物质含量≥40%;
(2)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d;
(3)简易高温堆肥可采取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围栏或条形堆肥方式。
5 村湾有机垃圾堆肥原则上应作为农用基肥,不作为追肥施用,堆肥农用污染控制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有关规定。
4.5 水泥窑协同处置厂管理
4.5.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规划、设计、建设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的要求。
4.5.2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宜在2000t/d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上进行,可依据现有生产线的具体条件选择分选处置或直接处置工艺,处置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水泥厂现有场地与设施。
4.5.3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熟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的有关规定,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4.5.4 生活垃圾预处理过程中,严禁混入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垃圾。
4.5.5 生活垃圾的投加过程和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过程应不影响水泥的正常生产。
4.5.6 在水泥窑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小时后,方可开始投加生活垃圾;因水泥窑维修、事故检修等原因停窑前至少4小时内禁止投加生活垃圾。
4.5.7 分选处置工艺的可燃性垃圾组分、直接处置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化气、烟气必须在水泥熟料烧成系统850℃以上的区域投入。投入区域温度高于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1s;投入区域温度在850~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2s。
4.5.8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制定系统非正常运转情况的应急预案。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
4.6 综合处理厂管理
4.6.1 工艺技术路线选择、设施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 25810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53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各处理方式对应的有关规定。
4.6.2 生活垃圾应进行预处理,改善理化条件,建立有利于后续处理的工况条件,提高处理效果。
4.6.3 工艺设计应按垃圾的产生源、垃圾成分、处理量和后续处理处置要求,选择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操作方便的技术。
4.6.4 生活垃圾的预处理、回收、再生利用和最终处置系统,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运行稳定的设备。
4.6.5 经过预处理、回收利用和各种工艺处理、利用后的剩余生活垃圾,应进行最终的填埋处置。
4.7 餐厨垃圾处理厂管理
4.7.1 工艺技术路线选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应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等有关规定。根据《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运行维护与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7.2 应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运行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应根据进厂垃圾量、垃圾理化特性变化、辅助原材料消耗等情况,进行厂区交通组织,使人流、物流过程顺利、通畅。
4.7.3 各类运输车辆进出运行应服从处理厂管理与操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规定的线路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场所倾倒并及时驶离处理厂区,或将资源化产物运离厂区,不得随意倾倒餐厨垃圾,不得在厂区内长时间逗留,不得影响厂区进出车辆交通。
4.7.4 应建立处理台账,登记垃圾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出场所的日期和时间,以及餐厨垃圾来源、性质、重量等情况,定期(按月、季、年)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接受、处理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4.7.5 管理与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或优化工艺要求,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如厌氧产沼、油脂提炼、沼渣制肥的产生量等),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7.6 餐厨垃圾处理生产线宜安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在暂存、进料、破碎、制浆、输送等环节设置负压抽风装置,将恶臭气体集中收集至气体处理系统进行除臭处理,防止恶臭气体外溢污染环境。恶臭气体处理排放应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控制标准。
4.7.7 餐厨垃圾暂存场所应有遮雨棚和雨水分流集排措施,防止雨水与餐厨垃圾直接接触增加污水产生量。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水、清洗冲洗污水等应全部经过管道集中至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控制标准后方可排放。
4.7.8 应采取优选设备、隔振降噪、封闭厂房、及时维修维护等措施,使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作业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4.7.9 应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内部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保障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质量和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
4.7.10 应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积极接受运行监管部门的驻厂监督管理,保证运行质量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4.8 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
4.8.1 在较短时间内对建筑垃圾进行回填或堆存,应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4.8.2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消纳量应不低于5万立方米。
4.8.3 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路线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的有关规定。
4.8.4 应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运行维护计划,对全厂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和保养,并按计划积极组织实施,还应根据进厂垃圾量、垃圾理化特性变化、辅助原材料消耗等情况,进行厂区交通组织,使人流、物流过程顺利、通畅。
4.8.5 进出厂区的各类运输车辆应服从处理厂管理与操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规定的线路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场地倾倒并及时驶离处理厂区,或将资源化物资运离厂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在厂区内长时间逗留,不得影响厂区进出车辆交通。
4.8.6 管理与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或优化工艺要求,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如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砂石料的产生量等),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8.7 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并贮存于具有遮盖和雨水集排措施的场地,防止造成扬尘污染和雨水与建筑垃圾直接接触产生含泥污水。资源化处理厂可不单设污水处理设施。
4.8.8 资源化处理生产线宜安置在密封车间内,并在进料、破碎、筛分等环节设置喷雾压尘和负压抽风装置,将含尘气体集中收集并进行除尘处理,防止含尘气体外溢污染环境。含尘气体处理排放应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控制标准。
4.8.9 应采取优选设备、隔振降噪、封闭厂房、及时维修维护等措施,使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作业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4.8.10 应根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运行维护与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8.11 应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内部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并在显眼设置防火、防洪、防雷等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识,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质量和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
4.8.12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应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积极接受运行监管部门的驻厂监督管理,保证运行质量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5 投入机制
5.0.1 通过财政分级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费收取等多种途径,提高资金保障能力。
1 省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与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设施建设标准和保洁员工资水平。
3 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垃圾转运站、运输车辆、终端处理设施建设。
4 建立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加大收取力度,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5.0.2 以市、州、县为主体,推行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为主导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县政府通过运营补贴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链条、全过程的市场化,也可结合实际,实行部分环节的市场化。
5.0.3 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维护管理,各地政府应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作为经常性财政支出项目纳入预算,要给予经费支持保障,并及时调整环卫作业费用定额和指导价格,不断加大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与技术装备,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5.0.4 农村地区可建立财政保障、村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机制。
1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可以设立奖励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考核奖励。
2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运输和终端处置、清扫保洁员待遇等事项。
3 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农村垃圾产生单位与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农村地区可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备配置,生活垃圾贮存、处置设施建设和村(社区)保洁员考核奖励等。
4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支持关于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运用。
5.0.5 实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输出生活垃圾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向输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用。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6 组织保障
6.0.1 省政府成立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建立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0.2 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上下联动,分头抓好落实。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考评内容;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等创建与复查工作的考核内容,验收或复查前要征求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6.0.3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整合各类资源,筹措工作经费,落实管理队伍,保障垃圾处理工作正常运行。各地可根据情况,逐步探索解决乡镇建设管理机构问题。
6.0.4 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辖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县(市)级财政经费保障标准,确定治理目标,完善协调、考核、督办和激励机制。
6.0.5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本地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2 按照标准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财政经费。
3 制定本地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4 统筹规划建设乡镇(街道)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县(市)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为村级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设施建设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5 合理安排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6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绩效考评体系。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0.6 县(市)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是辖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工作。
6.0.7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2 协助推进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
3 负责组织生活垃圾的转运,保证生活垃圾转运站的正常运行。
4 督促、指导、考评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0.8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 通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觉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2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计划。
3 组建保洁员队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
4 配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分类暂存场所和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
5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6 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有关市场主体承担村(社区)生活垃圾治理相关职责。
6.0.9 保洁员应当按照村(社区)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履行生活垃圾收集和公共区域保洁职责;落实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减量任务;管护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及贮存、处置设施;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引导。
6.0.10 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负责其房前屋后、承包地(水面)或者办公场所、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减少垃圾产生。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就生活垃圾治理向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收费的,应当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6.0.11 县(市)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
7 监督管理
7.0.1 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7.0.2 省住建部门制定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和导则等,组织编制工作指南,定期开展考核、督办、通报,指导各地规范有序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7.0.3 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
7.0.4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将垃圾减量工作列入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方案、计划,分级明确生活垃圾减量目标,并纳入生活垃圾治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于生活垃圾减量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7.0.5 省政府建立考核排名制度,每半年考核一次,排名情况全省通报。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指导督办力度。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推进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7.0.6 省政府每年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市(州)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排名靠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对地方主要负责同志、主要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7.0.7 监管考核以县(市)为单位,按照“月检查、月点评、季通报”的模式,采取现场业务检查、第三方监管、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还可引入社会满意度调查的方式。
1 现场业务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考核标准及要求,结合本省行业管理要求和行业特点,定期确定考核频次、范围等,重点对现场考核内容进行检查、评定;业务监管部门可不定期进行暗访或抽查。
2 第三方监管。按照监督考核内容、标准及要求,确定考核频次、范围等,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合同或者协议,建立精确的数字化检测方法,确保考核评价的公平、统一、规范、精确;检测方法、仪器、工具应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均一性和可重复性。
3 舆论监督。包括督办投诉件、媒体负面曝光、领导批示件等问题整改情况、统计报表报送情况、工作资料和台账建设情况。
4 社会满意度调查。由考核人员现场询问附近居民对相关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或者采取入户(面访)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也可委托相关媒体进行电话调查,定期公布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
7.0.8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规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以对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7.0.9 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完成生活垃圾治理年度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7.0.10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生活垃圾治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0.11 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运输或者未密闭运输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7.0.12 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和个人均处以相应罚款。
7.0.13 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14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本省可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和考核评价标准。
7.0.15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责任部门要深入宣讲生态环保理念,普及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知识。
7.0.16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工作。
7.0.17 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校园内宣传垃圾无害化处理知识。
7.0.18 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减量。
7.0.19 县(市)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
7.0.20 加强科技发展对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领域的引领,加强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定期开展先进技术学习、培训、交流活动,积极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学习先进管理模式。
7.0.21 强调系统治理,统筹考虑垃圾的分类、运输和处理,大力推行垃圾分类,逐步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促进源头减量。制定群众乐于接受、便于实施、易于监督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措施,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实现“两网融合”。
7.0.22 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省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对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实行在线监测、动态管理。县(市)级配套建立“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线上监控。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目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0954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 51260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8750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81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9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09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 13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CJJ 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J 150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T 227 垃圾生化处理机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 86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 107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CJJ/T 137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CJJ/T 156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
CJJ/T 172 生活垃圾堆肥厂评价标准
CJJ/T 21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CJJ/T 2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建标[2008]110号)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17号)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24号)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40号)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41号)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42号)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2010]149号)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1]153号)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54号)
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鄂建[2011]67号)
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鄂建〔2018〕7号)
餐厨垃圾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