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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市城管委       时间:2024-12-0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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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了《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增加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定《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方案。

一、解读方式

除在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政策解读外,还将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媒体专访、政策问答等形式,全方位解读宣传城市供水用水政策。

二、解读内容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和意义

城市供水是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早在2000年,我市已出台规范性文件《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0〕57号),在维护供用水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国务院在2020年对《城市供水条例》进行修订,随后,我省在2021年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修订。上位法的修订对理顺供用水管理体制机制、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为我市制定《办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指引。

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需要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供水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好部门行业管理、街道社区属地管理、执法力量下沉等方面的关系。在供用水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例如,供用水管理体制和机制、供水管网被破坏、因爆管等原因导致停水或者水压不足、违法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取水,以及供水价格调整、老旧小区供水改造等方面问题。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对规范供用水管理予以制度保障。

(二)《办法》主要规定

一是强化城市供用水的规划引领。《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对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作出规定。明确要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建设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确保符合相关建设要求。

二是加强城市供用水的综合监管。《办法》明确要求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建立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水质监管。

三是规范了工程建设中施工损管处置程序。《办法》规定了事前查明情况、事中商定保护措施、事后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损坏供水设施的相应罚则,为城市供用水提供执法依据。

四是建立健全水价机制和制度。《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应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实行供水单位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五是对公共用水和消防用水作出具体规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单位作业用水,应优先采用再生水、雨水及地表水等。如需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向供水单位办理用水报装手续,由供水单位在指定地点建设专用取水设施,并安装计量水表。消防救援机构应每月将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等信息通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确保市政公共消防用水,消防用水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六是对二次供水管理进行专章规范。《办法》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主体和要求。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居民住宅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制定年度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人应协助供水单位做好防火、防盗、防漏电、防淹、防破坏等工作。

三、解读机关: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解读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供用水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孙金

联系电话6228291